厦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角速度2022-08-11  11

2021厦门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解读

关于将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点击阅读官网原文]

一.背景依据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率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措施。据此,福建省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16%的单位缴费率。2019年10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明确规范省级统筹目标。要求各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出努力。2020年5月,国家进一步要求全省费率逐步规范,2022年1月1日前统一到16%。【/S2/】2020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对福建省标准化省级统筹进行实地验收。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省里工作安排,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七统一”标准纳入省统筹,逐步实行全国和省统一的单位缴费率16%,实行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以确保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顺利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验收确认。 下一步将按要求纳入国家总体规划,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实现全国一盘棋。

三。工作进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厦发〔2018〕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厦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省基金统一征缴和支出,相关政策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规定。

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21年1月1日起,市政府对我市各类群体的参保、待遇、缴费等政策进行调整规范,实行全省统一政策。

自2021年4月起,根据规范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和人社部、财政部的整改要求,厦门市研究提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已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实现我市缴费政策向省级统筹条例的过渡。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单位缴费率的过渡性规定: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执行14%;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二是明确了统筹缴费政策的过渡性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缴费基数等所有缴费政策均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福建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1)目前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包括雇工及其雇工)的缴费费率分别为16%和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2)职工缴费基数受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限制,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省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省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省级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具体数值由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2473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