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 厦门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1.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4%;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照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等各项缴费政策均按照福建省的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福建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和福建省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