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四)-境外所得
1。在国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多少?
答: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收入?
答:个人取得以下几类所得的,为境外所得:一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受雇、履约等。,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到德国工作两年,在德国工作期间拿到的工资;二是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承担的报酬,如英国某权威期刊因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给李先生的报酬;(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如周女士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持有马来西亚企业股份的宋先生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如杨先生在新加坡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7.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投资于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股份、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转让于中国境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如郑先生转让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8.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意外收入,如韩女士在美国购买体育彩票获得的奖金;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股票、股份等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如果在转让前连续36个月的任何时点,被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则该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国际上,对这类情况下的国内所得征税是国际惯例,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都有规定。
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是:一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与在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国境外居民个人的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境外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利润,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一致。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境外所得信用额度应如何计算?
答: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当按照我国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在计算信用额度时,采用“不国别逐项”的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对应的计税方法,计算居民个人一年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某类所得在境外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例如,根据A国的海外收入类型和金额,计算其信用额度如下: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A国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外综合所得的比例计算A国综合所得信用额度;其中,在按照《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取得年度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然后加上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综合所得,需要共同纳税,这样就要计算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
(二)对业务收入,先按上述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来自A国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该项业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境内外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来自A国业务收入的抵免限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A国所有其他分类所得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累加作为A国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外国(地区)的信用额度之和为来源于一个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
例如,某纳税年度,居民个人张先生从中国取得30万元人民币的薪金所得,从B国取得的薪金所得折算为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本年度无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基本免赔额费用为6万元,特殊免赔额费用为3万元,特殊附加免赔额费用为4万元。张先生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其在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60000元,假设不考虑境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本年所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0万+20万-6万-3万-4万)= 37万元。
(2)本年度张先生根据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70,000× 25%-31,920 = 60,580元。
(3)国税乙认为张灿先生的信用额度= 60580×[200000/(300000+200000)]= 24232元。
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元,大于24,232元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先生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综合所得决算中只抵免24,232元,剩余的35,768元可在以后五年从B国申报境外所得时结转扣除
5。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有税收可以抵扣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税收优惠等特殊情况可以抵扣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是: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境外国家(地区)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居民个人缴纳的税,属于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性质,不挂名。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不同国家的名称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资税”;第三,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收。
同时,为保护我国合法的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下列情形不能抵免:一是错误缴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金额;二是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项下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人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5)根据中国税法免税的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6。在某个国家缴纳的个税高于计算的信用额度。没有信用的部分呢?
答: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取得所得的年度给予国家(地区)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从该国连续5年取得的应纳税额中继续抵免。
7。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时是否适用税收减免规定?
答:我国与一些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和抵免。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政策,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照该国税法享受免税、减税待遇的,该所得已经享受的免税、减税金额应当作为在我国按照税收协定缴纳的税额作为抵免额的,居民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居民个人何时申报和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立即进行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也使纳税人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相关完税凭证。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申报并申请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