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办理指南
厦门市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指引
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明确属于工伤,在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二。申请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填写《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审核,确认保险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第二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评审部门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工伤待遇符合目录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预约,然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诊病历、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填写《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监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被认定为工伤或重新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者因内固定或者旧伤复发符合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或者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
2.门诊病历(应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明;
3.最后一次住院的出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