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要求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人名下的建行或工行储蓄卡:建行省内有效的ⅰ类卡,工行县内有效的ⅰ类卡。
3.代理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提供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父母子女提供的户口簿原件,单位公积金代理人提供的承诺书及身份证,他人提供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身份证:原件,有效。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配偶身份证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不需要提供
6.购买建材和建筑费用的发票,真实且与房屋信息一致,可在税务网站查询。
二。提取间隔
一次性提取后24个月内取得资格。
三。可提取人
买家及其配偶
四。提款额度
不超过建设量
五.处理地点
长春的缴存职工可以在朝阳、经开区、南关、绿园、高新副中心办理,铁路、分公司的缴存职工需要在缴存机构办理。
六。注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
2.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该中心调查核实,已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我和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为由已提取,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为由申请提取。
5.受托中心已签订还款协议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或配偶已签订还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6.本人和配偶均使用过一次性付款程序提取,后又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程序提取;已通过贷款手续提取,再通过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贷款手续提取。
7.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
8.本辖区户籍职工购买非本辖区住房或偿还非本辖区住房贷款本息。
9.已经以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出售后回购。
10、因赠与、继承等住房消费支出未实际发生取得住房所有权。
11.虽然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但购房人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