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延期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不可抗力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延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1)受不可抗力影响;
(2)职工因被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材料丢失等原因申请超过期限的;
(4)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