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什么情形需要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1)伤残等级的认定。工伤职工在带薪工伤期满后伤残并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带薪工伤期满后60日内申请鉴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治愈的,在带薪停工期满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共同申请鉴定,并说明理由。
(二)带薪停工期争议的确认。用人单位拒绝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后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延长带薪停工期限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争议确认申请。
(3)延长带薪停工期的确认。工伤认定满12个月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带薪工伤认定期限。
(4)确认辅助设备的配置。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当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5)旧伤复发的确认。职工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或者受伤职工治愈一段时间,经伤残等级鉴定后复发的,可以申请旧伤鉴定。
(6)伤害与非伤害的定义。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为事故直接造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与非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工伤与非工伤认定。
(七)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不能劳动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8)职业康复确认。根据《工伤康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职业康复条件,愿意进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职业康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