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公告全文

关于完善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减轻本年度新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阶段的税负,现将调整年度中期首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5000元/月乘以截至本月的当年纳税人数计算费用累计扣除额。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取得实习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方式计算扣缴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材料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保存有关资料或者承诺书备查。

4.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的第一个月起至新就业止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从连续劳务报酬中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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