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认定工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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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申请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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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脱机处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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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职工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五、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点击此处下载】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相应的证据:
(1)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外出务工期间,因工负伤或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有关部门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6)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充材料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需要补充的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或者补正期限届满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提出。复杂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发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将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时间顺序逐案装订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