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0号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C区一楼大厅
电话:0532-12348
行政诉讼[S2/]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扩展阅读>: gt gt
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符合《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