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是我市首批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2017年7月在城镇职工中试点,2020年7月开始深化试点。经过两轮试点,我市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国家医保局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局发〔2020〕37号),试点地区要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充分发挥改革试点作用,破解改革难题,重点支持顶层设计。
出台《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优化完善权责对等、缴费标准科学合理、服务体系有效可及的筹资机制,及时将中度失能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扩大制度受益面,开展城乡居民上门护理服务, 并将辅助器具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助于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轻残疾人家庭的护理负担,加快长期护理的培育。
二。主要内容
(1)关于保险范围。《实施意见》规定,坚持保障全民、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保障范围。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2)关于筹资的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坚持保基本、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起征收,其资金来源于个人和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贴。城镇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和单位缴费与之前政策一致。财政退休人员缴费补贴率调整为个人账户转移基数的0.01%。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成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学生(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3)残疾评估。《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先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评估机构根据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伤残等级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关于护理服务模式。首先是界定长期护理服务的类型。被保险人经伤残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根据其伤残状况和护理需求,享受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二是分类制定护理服务模式。《实施意见》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参保人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定点护理机构将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参保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以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可以提供居家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5)关于待遇的支付。第一是规定付款条件。《实施意见》规定,被保险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在我市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满2年,且处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经伤残评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二是规定缴费标准。《实施意见》规定,伤残评定后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险种、伤残等级、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翻译: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毛永泉朗读
电话:028-618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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