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
在我城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江南区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江南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江南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我城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城区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居住在在我城区,亦可申请认定。
(五)驻地在江南区辖区范围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一)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任教资格。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0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此类人员必须是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南宁市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6.广西健康体检中心,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南宁市桃源路35号)。
申报人员可在上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认定时间:
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
2020年6月11日08:00至7月17日17:00
现场确认时间:
①受理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材料时间段:
6月22日--6月24日
②受理社会人员申请人时间段:
7月13日--7月17日。
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