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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日(2021年7月1日)之前住院,因意外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负责给付本次住院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入院治疗,但在保险责任终止日(2022年6月30日)仍未结束治疗,且次年未及时续保,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参保人员转院就医符合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待遇手续。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符合约定起付线标准的,在约定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临时外出就医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标准,在约定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该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赔付原则为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人及商业保险机构等)支付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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