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足。
在此期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可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企业申请缓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研究后实施。缓缴期满后,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属于逾期,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征信部门。
职工申请缴存未逾期的,应向中心提出申请,住房信贷科及各分中心及时受理,提交中心审批,确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提高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对符合租住自住住房条件的缴存职工,最高提取额度由15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职工单身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根据工龄和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额度可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调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2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支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先垫付后放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余额必须保留,即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二十分之一。提取必须凭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和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首付款、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款。
七。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80%。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采取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上述第一条至第三条支持政策的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第四条至第七条可严格按照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监管政策进行调整。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的线上、掌上、指尖服务,确保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