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住房公积金最新调整政策
一、调整政策的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仅适用于中卫市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
二。存款调整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可以申请在5%以上的幅度内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并提交缓缴或者缓缴的缴存方案,明确逾期缴存的方式和期限。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批准缓缴的企业,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对未按时缴存且未按程序申请缓缴的企业,其缴存职工除按规定提取外,不能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提取调整策略
(一)购房提款合同服务期延长至5年。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间隔为一年,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24日。
(B) 放宽租房标准。
租住商品住房的,2022年12月31日前,能提供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的证明,每年可提取15000元;实际租金超过15000元的,提供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租金发票,核实后提取。
四。贷款调整政策
(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单身职工60万元、双职工80万元、中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引进人才80万元、两个或三个子女家庭各10万元、20万元。
(2) 存贷比: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提高到3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申请贷款时账户实时余额为准。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共同贷款的,以所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计算可贷额度。
(3) 先提取后贷款:缴存职工在中卫购房可申请先提取后贷款的政策,即职工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先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贷款的,借款人账户余额为所需贷款金额的三十分之一,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上述政策(1)至(3)的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24日。
(四)贷款偿还: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资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借款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提供单位出具的因疫情导致其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声明或近一年个人收入流向等有效证明后,不再逾期,不收取罚息(罚息可以返还)。
以上细则由中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信贷科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