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业保险

宋清渭2022-08-09  20

厦门人社发布援企业稳就业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帮助企业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通知

一、实施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至12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由0.5%降至0.3%。

二。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

缓缴政策的受益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22个国家公布的困难行业。相关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回归稳定岗位政策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中小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50%。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不与一次性就业补贴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鼓励企业吸纳新的成长劳动力

2022年4月至12月,企业自主招用首次来厦就业或在本市成长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费用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聘奖励。

六。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1个以上(含)中高风险疫区的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参保企业(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的所有参保企业,均为封存管控企业;封控区外,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个自然季度参保企业销售收入同比下降。销售收入包括增值税销售和出口),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直接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职工花名册和生产经营证明。以上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稳定回报。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有储备期限和上级要求的其他条件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扩大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员考评的,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发证日期为准)。补贴标准初级(5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4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3级)不超过20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直至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每人每年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八。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加大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省政府有关安排,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继续为失业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此期间终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补贴;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未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业补助金发放不超过6个月,执行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有所区别:参保缴费超过6个月(含)的,按照1000元执行;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500元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普通农民工,每月发放不超过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1005元。保单接受期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已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减负稳岗扩围部分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办发〔2021〕67号)等相关文件审核发放的,按标准发放。自2022年6月1日起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以上事宜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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