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的医疗救助方式有四种:保险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再救助制度;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保险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一级救助对象和二级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间,医疗救助对象获得的补偿不变,个人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支付的部分资金;城乡居民集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结束后,各类新增困难人员不纳入当期参保缴费补贴范围。
二。住院医疗援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线且年低于10万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
(一)一级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给予90%救助。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照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15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属于困难退伍军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比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给予10%的救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
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和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其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相对较高的,达到救助标准以上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救助。
(一)特殊疾病门诊援助
根据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级救助对象无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严重疾病的门诊医疗援助
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结核病、血友病以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疾病。
四。再救援系统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对有返贫风险的,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其因病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