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包括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外出务工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7.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2)材料修正。经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延长申请时限。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无法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需要延长申请期限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填写《延长申请期限受理单》(附件3),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是否批准延长申请的意见。
二。处理过程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补正后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补正材料的时间等。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复核资料栏中,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情况作出意见:
(1)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意见栏注明“同意受理”,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2)不予受理。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附件5),并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意见栏中写明“不予受理”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三。搬运地点
工伤认定
海南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国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16栋4楼
电话:0898-68724196
劳动能力鉴定
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16栋4楼
电话:0898-68724196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楼
电话:0898-6533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