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
5-6级工伤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增长机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的,伤残津贴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调整时间一并调整,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调整标准分别提高90%和80%。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达到退休年龄,无就业补贴)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月数。月份:五年级36个月,六年级30个月,七年级20个月,八年级16个月,九年级12个月,十年级8个月。
5-6级的合同解除只能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7-10级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带薪停工期满后的工资福利
职工工伤停止带薪工作期满,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止带薪工作。因伤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给予生活补助,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带薪停工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治疗期间陪护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
带薪停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因工死亡工人的相关待遇
1.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为573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为39251)。
带薪停工期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各项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名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月数。月数:5年级22个,6年级18个,7年级13个,8年级10个,9、7、10年级4个月。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注:2011年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到退休年龄时没有医疗补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认定为1-10级的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计算公式:基于本人工资*享受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月:一年级27,二年级25,三年级23,四年级21,五年级18,六年级16,七年级13,八年级11,九年级9,七年级7个月。
注:1995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没有一次性伤残津贴。
住院伙食补助
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青岛市外就医,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确需采取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进行抢救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的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自理。因床位不足等原因确需在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报销,凭合法票据,最多5天。
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当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以去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医疗机构职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协议。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告知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确需使用《工伤保险三类目录》以外的药品、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参保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收取。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使用的“工伤保险三类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的,超出“工伤保险三类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康复目录内的康复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工伤,医疗费用按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