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法病假规定


南京企业员工假期工资规定(病假+事假+婚丧假)

根据

1。第27条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第26条第1款规定:

在事假期间,雇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3。第29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职工护理假、工伤带薪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了工资[/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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