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为响应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精神,允许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居民家庭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东莞住房情况
(一)本市户籍
购房资格
(一)暂停向拥有2套以上本市住房的居民家庭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健[2022]4号)规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申请人双方合法结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述购房政策执行:
①2016年1月1日以后,共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
②2021年5月31日后,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
③2021年5月31日前,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且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的;
④2021年5月31日前合法收养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配偶再婚再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如有)可不计入再婚家庭住房套数。
(3)居民家庭持有“双(多)证房屋”但实际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定购房资格时,将“双(多)证房屋”视同一套商品住房(对“双(多)证房屋”的认定另行制定详细操作细则)。
(二)本市非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资格: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非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现有商品住房,下同)的,须提供购买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日前4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2)非本市户籍,具有国家承认的最高本科以上学历[含国外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并能提供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3)暂停向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销售商品房。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并能提供购房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资格参照本市户籍家庭确定。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双(多)证房屋”的认定,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年满18岁的海外个人
购房资格: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无住房的境外个人,限购1套商品住房。
(四)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购房资格: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房。继续暂停向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