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_什么是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_太平洋汽车网百科

神威太湖之光2022-08-07  28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_什么是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_太平洋汽车网百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汽车产品的外部标识 指注册商标、制造商名称、商品产地、车辆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类型、驱动类型等反映车辆特征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国内生产的汽车和面向国外市场的进口汽车没有统一的要求。

第四条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编辑本段第二章中的徽标标记。

第五条国产汽车应当在车身正面外表面的可见部分至少安装一个永久性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和挂车应标有汽车制造商名称、商标、车型名称等。车身后部的显著位置(保险杠上方的车身后表面)。标注产品图形商标的,应当标注在后车身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后车身带备胎架或者后车身左右门的车辆除外)。汽车企业合资各方组合其汉字缩写或者标注其注册中文商标的,可以不再标注企业名称。

第七条购买底盘的专用车辆应当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和生产厂家名称,同时标注专用车辆生产厂家名称、商品商标、型号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章识别要求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必须使用汉字。长度大于4.2m的车辆,汉字高度不得小于25mm,长度小于4.2m的车辆,汉字高度不得小于20mm,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标记必须用同一种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辆型号名称可以使用汉字或者字母,字体高度不得低于15毫米。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志、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和商用车前后标志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标、车型等。应永久维护,不得采用喷漆和自粘粘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 mdash;2001)第2.1款中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第2.1.1款中定义)和商用车(第2.1.2款中定义),其中2.1.1.11第2.1.2.3.5和2.1.2.3.6款中定义的车辆为专用车辆;挂车参照国家标准(GB/T 3730.1 mdash;段落2.2中定义的2001)车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 汽车制造商名称 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标注时,可以使用企业全称,也可以使用企业简称。采用企业简称的,应当在你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母公司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 永远 它意味着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自2006年2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申报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公告注册。

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快调整公告中的车身外部标识。自2006年5月1日起,公告中的所有车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否则暂停相关车型的公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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