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怎样的?,第1张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

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

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于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

美国民主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它过度强调分权,因而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效率。第二个问题,在于金钱政治的权重太大。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一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

一、 普选制

美国普选制就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美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及参、众两院议员。美国的普选制度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的程序三方面:

1、 选民资格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如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税款,必须接受文化测验,妇女和黑人无选举权等等。但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参加投票选举。

2、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资格:

有国籍、年龄、住所三种基本要求。

国籍资格:总统必须出生在美国;议员可以是移民,但必须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众议院)、9年(参议员)之后,才具有被选举权。

年龄资格:总统需满35岁,参议员需满30岁,众议院需满25岁。

住所资格:总统必须是在合众国居住满14年。议员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选民。

3、选举程序

美国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任一次),称为大选。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国会选举除了一次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外,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还要举行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尽管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但美国目前已形成宪法正式规定和不成文习惯并存的选举制度。

议员选举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

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了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

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将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

总统选举则具有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它分预选和正式选举两部分。预选实际上就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本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过程。正式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法:即先由选民在本州投票选出“选举人”,然后由各州的选举人再投票给各党提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为明确起见将总统选举过程列表如下:

预选过程

1、由各州基层党组织选出参加全国两党代表大会代表;

2、 各党全国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票推出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3、 以候选人为核心,开展两党在全国范围内的竞选。

正式选举

1、 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即已明确其政党倾向的投票代表);

2、各州获选举人票半数以上的党包揽本州全部选举人票(各州名额按州人口数划定),此时,此时总统实际已经确定出来:

3、 各州选举人票投给两党候选人;

4、 全国选举人票共538张,获超过270张票的党,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当选。

美国普选制比专制制度显然是一大进步,这种方法客观上给民众提供了表达自己意愿、选择国家领导人的机会。而且整个竞选活动既可以使选民接触了解到候选人的情况,同时也是对竞选者的思维表达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的一大考验,并能促使竞选者更多地熟悉整个国家行政、立法、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为今后当选执政打下基础。

二、 议会制度

1、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参议院: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参议员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共有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在总统或副总统所得选举人票未过半数时,众议院决选总统,参议员决选副总统)。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2. 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即正式成为法律。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若总统否决但经两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

3. 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等。批准或否决总统的下列权力:官员的任免、与外国缔约、驻外使节的派遣。国会不向总统负责,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4. 议会对行政部门的工作及行政、司法官员具有监督、查询的权力,弹劾——是监督权最引人注目的体现。所谓弹劾,就是由众议院提出议案,参议院任弹劾法院,对联邦政府的一切文官(包括总统、副总统、议员、最高法官)的叛逆罪、贿赂罪及其他重罪、轻罪进行审判,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即判决免去其职务或剥夺其今后在联邦政府任职的权利,但不予刑事处分(刑事责任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处罚)。

5. 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宪法为了确保议员客观地表达意见,特规定议员享有下述特权:“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之外,在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各该院议员不得因其在议院内所发表的言论,于议院外受到质问。”

议会制的实施是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由于议员系民选,而且来源范围较广泛,所以它在行政立法手段决定国家政策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必然反映出各阶级和各阶层的不同利益,经过矛盾的冲突或妥协从而维持了国家机器得以运行。

以上所介绍的美国选举制主要是谈到总统和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除此之外,美国的各州、市、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州长、市长等),州(市、县)的议会议员,也是通过民众普选产生的。这些选举的各种候选人条件、选民资格、选举程序等,同总统、国会议员的选举大致相似,但各州、市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在此不再赘述,读者可参阅有关介绍美国选举的一些书籍。

三、 三权分立制

在美国独立前,代表英王的的殖民地总督,一人身兼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实行专制,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所以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接受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说。分权制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政府和最高法院掌管。制衡制是指上述三个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互相制约、相互平衡,以体现孟德斯鸠“以权力制止权力”的思想,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独裁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四、两党制

在美国制定宪法时,还没有出现政党,所以宪法上并无关于党派的任何规定,政党制是在美国政治生活的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不成文习惯。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美国两党制中的许多基本观念与我们对政党的认识是大相径庭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没有固定的党纲,没有本党的共同理想,全国各级党组织之间联系松散,没有统一的领导,一般党员没有固定的党籍,在总统大选中投票给那个党候选人的选民即为那个党的党员。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小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两党都以美国宪法为活动准则,它们作为选举组织,是以竞选、争夺各级权力职位为目的,实际上是两个研究政治、政策的“俱乐部”,是两伙试图参政的发烧友。

五、公民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制定时只含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在随后补定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才陆续给予承认。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另外一些关于公民自由权的修正案条款,是针对美国一些州存在奴隶制、选举的财产资格和男女不平等而制定的:“在联邦境内不得有奴隶制”(第13条)“不得以未纳税为理由剥夺公民的投票权”( 第24条)“不得以性别为理由而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第27条)等

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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