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第1张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的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帮助大家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小明看到隔壁老王家买了新车,旧车停在车库闲置,于是给老王发了一条短信:“我想以7万元买你家那辆某某品牌的车,盼复!”这就是要约,如果老王回复小明说好的,从此以后买卖合同就订立了,双方不得违约。

如果小明没有直接发短信给老王,而是在58同城上发布了一条求购二手车信息“本人欲购某品牌二手车一辆,要求某某配置,价格从优,联系电话”这仅仅是一条要约邀请。老王在网上看到贴后找到你说“我家的旧车5万卖给你,要么?”这就是要约,你说“好的”这就是承诺,自此买卖合同成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法律分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所谓“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无法成立。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尽管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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