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押人员离开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代为保管的财物进行清点并返还,然后由服刑人员取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按照规定判处缓刑、管制、移送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劳动教养的, 各项手续按规定办理,罪犯在羁押期间表现的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3.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离开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看守所进行登记,并在在押人员登记表上载明证件、羁押时间、羁押地点。
4.在押人员出监时,当面清点并交还保管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名盖章,并取回剩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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