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第1张

国家规定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经营和买卖的物品,主要包括盐、烟等。

1.国家专卖品:盐。根据我国《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的规定,(一)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二)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2.国家专购项目:烟草制品。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3.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经营的商品。一般是指化肥、农药、种子、棉花、易燃易爆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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