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同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是一种异性的钱权交易犯罪,即交易双方是对立的、相同的,一般不介入他们之间的其他主体。因此,个人受贿罪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直接归属于自然人;第二,受贿财物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所拥有和控制的。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或者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根据不同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的受贿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自然人实施的个人受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其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单位盗用其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分给犯罪的个人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情节标准不同。“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区别于个人行贿罪的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和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受贿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的起点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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