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