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发行必须国有控股

政府专项债发行必须国有控股,第1张

是。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

国发〔2014〕 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财预〔2018〕28号《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偿还以地区财政收入作担保;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对应的项目收入作担保。

地方专项债根据用途可分为新增和置换,只有前者能为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专项债有哪些种类?地方专项债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自2017年起,财政部便发文鼓励各地方政府积极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及棚改专项债等。其中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占绝大部分比例。

2018年8月20日,首支“乡村振兴专项债”发行。财政部鼓励地方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额度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最多18字)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一般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大多是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其他类型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而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政府专项债务的意思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筹集资金的信用凭证,也就是由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发行的债权,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的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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