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第1张

权力责任不对等会导致的最大灾难就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腐败泛滥,造成重大的国家损失、社会损失、人民损失。

权责不等无法作为。权责不等无法作为是指领导者拥有的权力与应有的责任不对等导致无法作为的现象。这种不作为现象主要存在于街道与乡镇一级组织的基层干部之中。乡镇是最末端的行政组织,街道是派出机构。这一层级组织存在较多的权责不一致、事务与财力不匹配现象。在行政实践中,一方面基层事务复杂繁琐;另一方面,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将大量考核指标与任务挤压到乡镇与街道,它们承载着招商引资、城市管理、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综合维稳、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等大量事务,往往形成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现象。但是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执法权却没有下放,依然隶属于县区职能部门。这样街道与乡镇拥有的行政执法权远远小于事权。因此,有很多事务,基层干部想去作为但却无法作为。这种不作为是行政体制与行管理方式不当造成的。需要从体制上深入改进,注意系统的配套改革,以保障基层领导干部有充分的条件作为。

责任风险不敢作为。责任风险不敢作为是指领导者在巨大的责任面前产生的不敢作为,惧怕责任的现象。随着反腐的纵深掘进与法制化的建设,尤其是即将建立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将把领导者的责任意识推到高点。这种责任制度辅之权力阳光运行,极大地抑制了权力寻租、盲目决策、好大喜功与强征、强管、强建等现象,但在巨大的责任面前,客观上也会让少数领导干部选择不作为。从领导者的生命周期看,基层领导处于干部的成长期,宏观政策的认知能力、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能力、突发事件的化解能力等还不够。在一些重大政策决策中与重大矛盾的处理中,他们往往无法预估自己的责任风险,就可能惧怕责任风险不敢作为。一些基层领导者往往最大限度地回避责任。最典型的表现是“宁愿少干事不干事,保证不出事”的想法。造成这种不作为的原因是没有从制度与体制上及时化解领导者惧怕责任风险问题,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往往论资排辈、按部就班、四平八稳,难以将责任风险与选拔任用有机结合,把一些勇于奉献、敢于担当、善于创新、拼命硬干的人选拔出来。

利益受损不想作为。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基层领导者不合理、不规范的福利与隐性收入较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状态与福利待遇、晋升发展以及精神需求等休戚相关。因此,当一些基层领导,尤其是那些已经将这些不合理利益视为应有报酬的仕途无望、党性不纯、思维固化的基层领导,在利益受损后,就可能产生不想作为的想法。工作上往往敷衍了事、被动应付。在政策执行时,虽无私利追求,无寻租行为,但不愿意花时间与精力去研读政策,僵硬呆板执行,不能把握政策的宗旨与正义理性,不能充分释放政策自由裁量权的功能,甚或念歪了经,曲解政策本义。执行结果往往不能有效地鼓励人、激发人、难以催人上进,集聚政策正能量。这种不作为也有很大的普遍性。造成这种不作为的主要原因是对基层领导者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进一步配套跟进,考核难以深度触及基层领导不作为的神经系统,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心理失衡不愿作为。在强大的反腐浪潮与干部思想作风整顿中,基层领导者的从政理念、党性修养、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经过一次全面而深入的检验,那种前呼后拥、高高在上、耀武扬威的官老爷现象被彻底扭转,一些放任式的乱作为现象被根本改变,依法行政、责任、服务、民主、及时回应等价值理念成为新的准则。一些党性不纯、作风不正、工作方式比较粗放的领导者受到巨大冲击。这种心理失衡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利益受损后心理难以调整,产生不平衡感,还包括理念、思路、作风、工作方式等被强行扭转产生的不平衡感。在这种不平衡心理驱动下就会情绪低落、消沉,失去工作积极性,不愿意再去作为。在责任与困难面前,就会东张西望,裹足不前。典型表现是“官不好当”“官不聊生”“当官没意义”等感慨。这种不作为比前一种不想作为程度深,体现出一种从心理深处发出的不愿作为现象。其深层次原因是世界观、价值观扭曲,对领导干部的责任与使命认识不够。

要想做到权责明确,首先产权人的权力要到位。权力的行使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仅要明确权责的一致,还要明确权力的有限。其次,产权人利益要明确。产权的所有人与产权的使用人,要通过契约等方式,要把产权利益各方应获得的利益事先明确下来,使各项权能执行主体在产权运营过程中知道自己应获得的收益。再次,产权人责任要落实。权责明确中已明示责任应在明确之中,产权人权力和利益的明确,客观上已经产生用相应责任相互制衡的必要。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出资人的责任,也包括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权力与责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二位一体的,是不可分离的。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义务越多、奉献越大。如果有责无权,则无法尽责;有权无责,便会滥用权力,甚至滋生腐败。权力是实现责任的手段和工具,而责任的落实是运用权利的目的。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平衡的。因此,任何把二者割裂开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要遵循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要合理配置权责,要遵循权责相称的原则。

权力是实现职责的必要手段,实现职责是行使权力的目的,世界上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权力大于责任,就会导致特权或权力滥用;同样不赋予任何权力或权力赋予的不适当,也会导致责任消减或责任推诿,因此在合理配置权力的时候,要遵循权责相称的原则。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握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遵循权责相称原则;年轻干部更应把握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权力与责任是不矛盾的,是一致的。位高者责重,名赫者责大。权力是实现责任的必要手段,实现责任是行使权力的目的。权力是保障,责任是归宿。世界上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会导致特权;或者权力大于责任,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反之,不赋予任何权力就会导致责任无法实现;或者权力赋予不当,就会导致责任消减或责任推诿。因此要正确理解、把握、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遵循有责必当、失责必究的原则。

权力与责任是一致的,不可分离的。理解、把握、处理好权力与职责的关系,就是要向党和人民负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谨慎地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同时又要克尽职守,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敢想敢干,大胆决断,办更多的事,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责任: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 责任能力,是“能干事”; 责任行为,是“真干事”; 责任制度,是“可干事”; 责任成果,是“干成事”。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参考资料

佘绪新权利与义务 权力与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为:权责发生制英语为:accrual basis;accrual accounting basis。会计记账方法,按收入和支出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已收到或支付款项。与此方法相对的另一种记账方法为现金收付(cash basis)记账法。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权责发生制

权力与职责的目的。

权责,读音是quánzé,汉语词语,意思为权力与职责。解释 权力和责任。

目标,是一个 汉语 词汇,汉语拼音为mù biāo,意思是指的是射击、攻击或寻求的对象,也指想要达到的 境地 或标准。

权力清单指明晰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要公开行政权力,先得知道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市本级权责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在2018年8月公布的市本级权责清单基础上,市政务服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权力下放情况,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形成了2020年市本级权责清单。

:本次公布的市本级权责清单共涉及28个部门4127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203项、行政确认38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奖励18项、行政处罚3173项、行政强制措施123项、行政强制执行2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检查416项、其他行政权力121项。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条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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