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三大主力军团之:长城军团的悲惨覆灭

秦帝国三大主力军团之:长城军团的悲惨覆灭,第1张

文/夜雨 秦帝国大将蒙恬 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祖籍齐国的蒙恬因祖父蒙骜战功赫赫,曾经是秦始皇的爱将,得承祖业,率军攻打战国末期最后一个割据势力齐国,「 ”大破之,拜为内史(首都咸阳市市长)。”六国被灭后,秦王赵(嬴)政改称始皇帝后,命蒙恬率军巩固边防,并「 ”筑长城,因地形,用制险塞,从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把秦、赵、燕长城连为一体。依托长城工事和后来不断修筑的直道,蒙恬军队渡过黄河,占据阳山,「 ”逶蛇而北”,驻扎塞外十余年,总司令部设在上郡。其间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赵(嬴)政在他的第四次出巡中派燕国人卢生入海求仙寻找不死之药,归来途中巡视北部边界,经由上郡返回咸阳。卢生回来后按照方士们惯用的骗术,奉上自己伪造的符录图书,上头写着「 ”亡秦者胡”。秦始皇即令蒙恬率三十万大军攻击北方的匈奴,夺取了黄河以南的河套地区,匈奴头曼单于「 ”不胜秦,北徙”。这便是秦帝国北部边防军长城军团的由来。此时的蒙恬「 ”威振匈奴”,赵(嬴)政「 ”甚尊宠蒙氏,信任贤之。而亲近蒙毅(蒙恬弟),位至上卿,出则参乘,入则御前。恬任外事而毅常为内谋,名为忠信,故虽诸将相莫敢与之争焉。”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因数直谏惹赵(嬴)政大怒的长子扶苏被遣往上郡监军。 经过沙丘政变后的胡亥顺利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胡亥回京后下令处死囚于上郡的扶苏、囚于阳周的蒙恬、囚于代郡的蒙毅,解除隶臣赵高的贱籍任命为郎中令。统率60万大军攻灭楚国的大将王翦之孙王离正式成为军团的新主帅。 陈涉吴广起义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七月,长城戍卒陈涉吴广在泗水郡大泽乡揭竿起义。和赵(嬴)政一样迷信法家暴力统治的胡亥拒不相信有人胆敢聚众造反,将各地前来报信的使者下狱论罪。秦廷不能有效调动军队,失去了将反抗的火种扼杀在摇篮里的最佳机会,各地起义势力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二世二年冬,陈涉吴广的前锋大将周文率几十万大军攻破函谷关,沿渭水南岸的驰道快速西进,过宁秦、郑县,一直打到咸阳东郊的戏水东岸。此时对二世统治集团来说,动员首都内史和关中各县的秦军是首要之急,调动驻扎在上郡的胡亥嫡系部队长城军团已然来不及。最后还是采用了秦令少府章邯之计,临时将将修墓的郦山囚徒免其罪将其组合成军,并由章邯率领,靠着非正规军的这般亡命之徒将周文率领的几十万乌合之众砍杀殆尽。章邯军出函谷关东进,很快就消灭了首义的陈涉张楚政权。并连续击溃魏、齐、楚等诸侯军队。 燃眉之急既解,关东的各地诸侯起义势力还须长城军团和章邯军共同扑灭。《史记·匈奴列传》记述:「 ”诸侯畔(叛)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适戍边者皆复去。”长城军团陆续返回内地平乱。咸阳保卫战后,长城军团从上郡向东渡过黄河,到达河北井陉之地。据《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二世二年初,赵王武臣的部将李良率军攻取赵地,「 ”至石邑,秦兵塞井陉,未能前。”这部分突然出现的秦军就是王离的长城军团。长城军设下反间计诱使原为秦将的李良杀死赵王武臣。此时章邯领兵攻邯郸,赵相张耳拥立新赵王赵歇,收武臣残军「 ”得数万人”逃进钜鹿城。九月,王离军围困钜鹿。其间部分长城军团南下增援近期数战不利的章邯军团。得到强力支援的章邯军团在定陶之战中大破猝不及防的楚国主力部队,杀死项羽的叔父楚国二号人物武信君项梁。过了一个月也就是二世三年十月(秦以十月为岁首),章邯断定「 ”楚地兵不足忧”,率军北上渡河击赵,「 ”引兵至邯郸,皆徏其民河内,夷其城郭”,之后,「 ”军巨鹿南棘原”。章军北上后,长城军团的增援部队和秦东郡的地方武装驻守成阳,承担殿后任务,防备楚军后续力量的反扑。此时楚怀王派出的刘邦「 ”西略”伐秦军「 ”收陈王、项梁散卒。乃道砀至成阳,与杠里秦军夹壁,破二军。楚军出兵击王离,大破之。”刘邦西路军二度击败王离殿后部队后继续西进。 秦帝国长城军团 其时,围困巨鹿的秦帝国两大精锐军团互为犄角。王离军担负主攻,章邯则在钜鹿南修建通到黄河的甬道,为王离军提供粮草。守军主将张耳的刎颈之交陈余收罗了常山郡的几万兵士,驻扎在钜鹿北面。有粮不慌的长城军团迅猛攻击钜鹿城内的赵军。燕、齐、楚等诸侯势力「 ”闻赵急,皆来救”,张耳的儿子张敖也北收代地兵士万余前来救援。张耳「 ”数使人”催促陈余派兵救援,陈不得已「 ”乃使五千人令张黡、陈泽先尝秦军”,被长城军团轻松消灭。各路诸侯援军畏惧秦四十万联合精锐军团的强大威力,龟缩在十多座营垒中闭战不出。楚上将军宋义率五万增援部队抵达安阳,逗留四十六天观望不前,被副将项羽杀死并夺帅。项羽当即派遣「 ”当阳君、蒲将军将卒二万渡河,救钜鹿”,战事仍然不利。陈余再次请求支援,项羽「 ”乃悉引兵渡(漳)河,皆沉船,破釜甑,烧庐舍,持三日粮,以示士卒必死,无一还心。”中国古代史上震撼人心的破釜沉舟故事上演了!项军先攻击章邯,四五倍于敌的章邯军团此时不可思议的且战且退,经过九次激烈战斗,楚军数次切断了秦军所筑运粮甬道。这期间章邯军陆续有序回到钜鹿南棘原驻地做壁上观,二十余万大军几乎毫发无损。懵逼的长城军团反被楚军和钜鹿城内的赵军包了饺子,在定陶之战鼎力增援章邯的长城军团现在得不到友军的任何有效支持。原本龟缩营垒的诸侯军队见状纷纷加入战斗,巨鹿之战大戏的攻守态势发生了惊天大逆转! 这场载入中国战争史的著名的钜鹿之战明显存在着许多巨大疑团:一、在楚军主力于定陶大战中被消灭后,大部分是「 ”新兵蛋子”的五万项军是如何快速突破章邯二十余万关中精锐军团的防线直奔长城军团而去?二、章邯军为何自始至终没有什么象样的损失却急速退回到钜鹿南棘原驻地坐山观虎斗?三、即便关中军团经过惨烈的战斗最后不敌楚军退回营垒,棘原离钜鹿也只有短短的几公里,刚经过切断运粮甬道多次激烈厮杀的楚军与钜鹿城下的长城军团又是一番剧战,二十多万关中军团随时都可以和十多万王离军迅速完成反包围,章邯军面坚孤军深入作战的项羽军队为何却纹丝不动?笔者认为《史记·项羽本纪》里楚军「 ”于是至则围王离,与秦军遇,九战,绝其甬道,大破之当是时,楚兵冠诸侯。诸侯军救钜鹿下者十余壁,莫敢纵兵。及楚击秦,诸将皆从壁上观。”讲的很可能是章邯军放开防线,项军的主战对象从一开始就是猝不及防的王离军队,甚至争夺运粮甬道的「 ”九战”都可能还是长城军团的回救动作。 于是,被困乏食的长城军团渐渐不济,副将苏角被杀,主将王离被俘,另一副将涉间拒绝降楚自焚而死,残余部队解甲归降。长城军团至此全军覆没! 巨鹿之战军事态势图 原来王离、章邯围攻巨鹿期间,秦帝国朝廷内部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剧烈内斗,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将军冯劫罕见地联合进谏,上表二世「 ”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被胡亥拒绝,「 ”下去疾、斯、劫吏,案责他罪。”,冯去疾父子不甘受辱自杀身亡,李斯心存幻想入狱受刑。「 ”三年,章邯等将其卒围钜鹿,楚上将军项羽将楚卒往救钜鹿。冬,赵高为丞相,竟案李斯杀之”(《史记·秦始皇本纪》)。三人的惨死在原秦始皇法家官僚系统迅速产生了巨大的寒蝉效应,功劳巨大的章邯无疑首当其冲,不愿继续支持属于胡亥嫡系的王离长城军团,采取了消极避祸保存实力的观望措施。他手下的军团长史(参谋长)司马欣与秦王国原楚系贵族外戚势力有莫大的关联,十多年前在首都内史栎阳当狱掾时徇私放跑犯下重罪的原楚国大将项燕的儿子项梁,存在暗通款曲的渠道。这就解释了为何项羽的五万人马能在短时间内突破战神章邯二十余万精锐部队的防线,直奔钜鹿城下,与原本处于困境的赵军实施反包围,痛歼懵逼的长城军团。钜鹿大战的剧情来了个惊天大反转!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那就是章邯王离原本是下一盘大棋,两人合计以钜鹿为诱饵,利用各地诸侯纷纷来救赵之机故意放进来围歼起义力量。由于计划赶不上变化,政治巨变导致章邯关中军团隔岸观火,王离却以为还在照计划行事,结果惨剧发生! 巨鹿之战 钜鹿大战后王离去向不明,按照项羽杀降的风格,王离和他经激烈战斗力竭投降的长城军团余部被全体杀死的可能性很大。憎恶战争满怀人文思想的司马迁在他的《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中点评道:「 ”夫为将三世者必败。必败者何也?必其所杀伐多矣,其后受其不祥。今王离已三世将矣。” 王离死后,因秦亡后西楚霸王项羽分封章邯军团的三个军头章邯、司马欣和董翳到三秦地区当诸侯王,王的家人不敢回到老家频阳东乡(今陕西富平东北)。长子王元迁往琅琊,次子王威迁到太原。王离成为琅琊王氏和太原王氏的始祖。后来的东晋王导、王敦、王羲之、王献之都是他的后代。​​​​ 可惜一代秦军战神王翦之孙却落得了不明下场的悲惨结局。秦帝国内部斗争所导致的前方章邯军团孤身自保的局势,恰巧成就了项羽的「 ”破釜沉舟”之计,否则仅凭其五万「 ”赶死队”也是无法和章邯的20万「 ”亡命” 军团相抗衡。 所以历史就是这么有趣,决定一场战争的胜负往往不止是军队的士气、将军的指挥才能等表面的东西,它包含了双方参战国朝野内外的各种综合因素,战争胜负有其必然性,也有很多偶然性。

王凌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生

要目

一、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概述

二、互联网支付服务法律关系

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及其限制

随着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以其相对于传统支付方式的一系列优势日渐取得人们的青睐。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托互联网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服务的经营者,具有综合性、远程性及数据性。在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的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为以互联网支付数据处理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支付服务义务群,包括互联网支付数据维护义务、支付数据信息传输义务、支付数据的保留与删除义务以及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等。关于互联网支付服务者的责任,现行法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未授权支付情形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此需明确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边界,为其设置减责和免责事由防止其过多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部分责任解释为一般过错责任能够较好地平衡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则。

一、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概述

20世纪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的潮流中应运而生,1998年,美国最受欢迎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贝宝(PayPal)公司成立;进入21世纪,国内领先且目前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宝于2001建立,依托腾讯微信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微信支付在2013年成立,随后各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大量涌现并进入我们的生活。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早在2005年,我国官方文件中就出现了与传统支付手段相区别的“电子支付”一词,该种支付手段中又有一种称为“网上支付”。而后,在2010年,“网络支付”一词也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该支付方式又分为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方式。“网上支付”与“网络支付”二词均为同一机关发布的文件用词,因此发布在后的“网络支付”应是对“网上支付”一词的修正,所以“网络支付”实际上是“电子支付”的下位概念,而“互联网支付”又是“网络支付”的下位概念。而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支付价款的部分则没有区分各种具体的电子支付方式,所以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支付”范围并不限于互联网支付,而在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所采取的支付方式主要为狭义的互联网支付,货币汇兑及固定电话支付等方式较为少见。而本文探讨的主要指贝宝、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这类依托互联网经营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故本文采用“互联网支付”一词。而本文所指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托互联网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存在两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分别为网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模式。网上银行服务由传统银行机构自身提供,可视为银行的互联网柜台服务,用户无须使用实体存折和银行卡,仅需在开户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下载网上银行应用程序便可开通网上支付、账户查询等业务。许多金融机构现在通过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常见的网上银行服务包括:账户余额查询和账单、票据支付服务、资金转移及分行和自动柜员机位置等服务。除了这些常规的网上银行服务,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一些新型支付服务。例如,USAA是第一家利用用户移动设备上的摄像头功能创建USAA存款移动服务的金融机构,用户可以使用该服务拍摄支票正面和背面的照片,并通过拍摄的图像将支票存入其银行账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模式则是指为用户创建独立与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以及基于该账户为用户提供的支付、收款等服务,或根据用户支付指令,向其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下达支付指令。这种支付服务提供者向其服务用户(包括小商户)提供支付范围。交易通过提供者的系统进行处理,并且可以访问由第三方持有或发行的用户现有的资金来源,例如活期存款账户或借记卡、信用卡乃至储值卡,或者提供者可能有专用的资金账户。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转账、汇款等支付方式,互联网支付有其显著的优势,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这种优势体现在其对支付模式的创新。以贝宝和支付宝为例,使用这两者,支付处理过程类似。贝宝和支付宝首先接受消费者的支付指令,然后将根据支付指令资金转移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支付服务提供者对资金增加了一层“支付保护”来保障支付安全,所谓支付保护,即在支付前向付款方提示支付风险,如果交易失败,它会自动向付款方退款,这使得交易能够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进行。

贝宝和支付宝都可以为用户创建独立的支付账户,也可以使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它们均为其商家提供了两项主要的支付功能:通过贝宝或支付宝功能本身进行支付的和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对于后者,贝宝和支付宝代表其用户与各大银行和信用卡商进行交易。虽然比较简化,但这本质上意味着两家公司均允许其在线用户使用自己的银行借记卡的账户。贝宝开创了信用卡支付的“记录商户”商业模式,并在其他在线支付服务提供者中流行起来。这是贝宝吸引小商户的另一个方面——它可以让那些无法直接获得信用卡商户账户资格的卖家,或者那些不愿为获得自己的账户而费尽周折的卖家进行在线支付。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这些优势,体现出它们的三个显著特征,即综合性、远程性及数据性。综合性是指在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中,互联网支付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涵盖了支付的各个方面。在支付准备阶段,向互联网支付需求者开放注册服务,用户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并向支付服务账户转移资金,支付服务提供者维护支付系统并保持支付服务的可用性;在支付阶段,互联网支付提供者能够提供支付环境监控及支付数据处理服务,并将支付服务信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固定,提高支付服务效率。在支付处理完成之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会对支付状态进行实时反馈。远程性指互联网支付服务的履行不要求支付互联网支付服务用户、收款方和支付服务商处于同一时空。传统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之间的存在直接物理互动,而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的双方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不同地点提供和接受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也因互联网技术可以同时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支付需求者和提供支付服务。数据性指互联网支付服务主要是一种与支付数据高度结合的服务。互联网支付虽也可能提供线下实体支付服务,但其得以运行的关键在于其掌握的支付数据信息。在收集到这些支付数据信息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还会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使之成为可供上游电商平台及用户利用的信息。

二、互联网支付服务法律关系

互联网支付服务法律关系性质及构造

互联网支付法律关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提供者上进行交易活动时,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者委托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提供者对其账户或价款按照约定方法进行托管,并在条件成就、接到使用者的支付指令后,将价款交付给相对方而形成的服务关系。关于该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们大多认同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为保管关系与委托关系。还有学者提出“支付委托关系说”,以委托合同为框架统合上述两种关系。该说认为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为支付委托合同关系,其中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主给付义务为根据用户委托完成用户支付操作,而其他诸如用户资金保管、支付安全保障等义务均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本文认可该观点,因为绝大多数情形下,用户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是为了进行各种支付操作,而非仅为储蓄或保管,例如用户将资金转入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主要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支付操作,因此应将支付服务提供者处理用户支付指令的数据处理义务认定为主给付义务,而将资金保管义务、账户安全保障义务等作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加以解释。

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支付服务用户以及受领支付指令的机构。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支付服务关系中的主体为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本文认为,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用户不应过于狭义地限制于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概念所涵甚窄,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参与互联网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显然不仅包括此所谓“消费者”。我国电子商务法采取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规范一切依托电子商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因此电子支付抑或互联网支付不仅应用于企业对消费者交易中,企业对企业交易以及消费者对企业交易也可能会使用到互联网支付服务。故笔者认为,互联网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支付服务用户,而后者不仅包括电子商务消费者,还包括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和支付服务提供者内经营者等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企业。不仅如此,除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支付服务用户外,在前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模式中,若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网关型第三方支付服务,向其他用户存款的机构发送支付指令,则受领支付指令的机构也是一方主体,其有义务根据受领支付指令进行相应支付操作。

互联网支付服务关系的客体为互联网支付服务。首先,互联网支付服务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绑定或保管服务,同时,一些服务提供者依托大型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提供者,如支付宝之于淘宝网,由于其保管价款能够形成较大规模的资金池,他们还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理财服务余额宝。但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本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中的电子支付,如使用余额宝中资金进行的支付仍属于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则。其次,互联网支付服务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及配套的交易安全辅助服务,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时会将用户资金从其账户中划扣,待交易成就后将资金价款支付给交易相对方。同时支付服务提供者还会提供一系列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会在收到用户对可疑用户的支付指令前会提醒用户交易风险,此外,支付宝会在支付前评估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的安全情况,防止用户支付信息泄露。最后,支付服务还包括提供者还为用户提供交易资金价款返还服务,如基于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交易未达成的情况下,用户选择申请退款,经电商支付服务提供者内经营者确认,支付服务提供者便会将提前预划扣的资金价款返还至用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服务账户中。

互联网支付服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为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服务模式,可分为两种。在网上银行模式下,支付服务商义务较为简单,即保管用户资金、根据用户支付指令转移用户资金的义务,以及提供相应的账单查询、余额查询及账户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义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模式下,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较为复杂,首先,用户将银行账户与其在支付服务提供者处的账户绑定,或将价款转移至其在支付服务提供者处的账户里,此时,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账户绑定和转移资金的义务;其次,使用支付服务时,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的支付指令,将价款预先从用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服务提供者账户中划扣,待交易成就时交付给交易相对方。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基于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即前述支付服务合同关系。在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的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为以互联网支付数据处理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支付服务义务群,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数据维护义务、支付数据信息传输义务、支付数据的保留与删除义务以及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等。

第一,互联网支付数据处理义务。该义务是指为解决用户具体支付需求,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适当的互联网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处理用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应操作,如转移相关资金、绑定银行账户等。此外,在交易未达成时将价款返还到用户的账户中,该过程中,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依据用户支付指令向相对方支付资金的义务,防范交易风险以及在交易未成就时的资金返还义务。支付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将用户的各类支付信息处理汇总,为用户展示不仅如此,支付服务提供者在这一环节还应当将用户的敏感信息尤其是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识别化处理,避免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发生泄露。

第二,互联网支付数据维护义务。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支付数据处理、储存系统的良好运行,保障用户支付数据信息的安全,及时处理数据管理设备或系统的异常。支付数据的维护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来说至关重要,在支付数据管理服务中,用户实际上将其支付数据信息的控制权交给了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提供者对这些数据不仅有物理层面的控制,还具有虚拟层面的控制,因而应当承担对这些支付数据的维护义务。支付数据维护包括保障支付数据管理服务的持续和保障支付数据安全两个方面。一方面,支付服务提供者应持续提供支付数据管理服务。支付数据管理服务的持续,建立在物理层面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硬件设备及虚拟层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良好运行之上,当数据管理服务所依赖的硬件设备或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如服务器宕机或系统崩溃,用户的生活和经营行为的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一些数据驱动型企业用户来说,数据管理服务的中断甚至是致命的。因此,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服务的持续性,不仅不能主动中断服务,更要积极维护相关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避免业务异常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另一方面,支付服务提供者还应保障其所管理的支付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防止用户支付数据被删除、篡改、窃取,确保用户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免遭泄露和盗用。当支付数据信息涉及用户和第三方可识别个人信息及其他敏感个人信息时,应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三,支付数据信息传输义务。该义务是指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支付服务商、支付需求方和收货方及时传输经其处理的支付数据信息,保持数据信息传输通道的通畅,使各方及时收到支付数据信息。互联网支付服务具有远程性,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便体现在支付服务提供者向用户反馈的数据信息上。为妥善提供该项服务,第一,在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支付服务提供者不仅应当在支付服务开始之前向用户充分披露如风险、注意事项和收费标准等重要数据信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要持续向用户通知各种重要数据信息。第二,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支付数据信息传输系统的可用性。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传输支付数据时,应确保用户可以获取,即确保支付服务提供者用户端对用户开放,且不存在不合理的访问障碍。

第四,支付数据的保留与删除义务。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需要保留支付数据时提供一定期限的保留服务,并且应当在用户需要时将支付服务提供者收集储存的用户支付数据删除。无论是在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服务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终止之后,用户一方都可能会面临两种情形,一是出于诉讼、监管或其他法律原因需要保留支付服务提供者所储存的支付数据的情形,二是相关支付数据对用户仍有价值,用户需要一定时间将这些数据恢复或拷贝的情形。若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数据管理服务期间或服务关系终止后立即将对方的支付数据删除,作为数据主体的用户则会蒙受法律上的不利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支付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则因此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为平衡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为用户保留支付数据。不仅如此,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还有删除用户支付数据尤其是涉及可识别个人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数据的义务。实践中,支付服务提供者服务条款会要求支付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在用户要求时或用户不介意删除时删除用户的相关数据。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的删除分为两个级别,较低级别也是我们日常语境下的“删除”并不会彻底抹煞数据,而较高级别的“删除”则是指物理层面销毁存储设备,或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覆盖”,这样才能彻底销毁数据。一般来说,支付数据通常不需要适用高级别的删除,只要使其不具有可访问性,静待这些数据被新数据“覆盖”即可。但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支付数据管理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收集和储存一些用户和收款方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和医药用品购买记录等,对于这些数据,支付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用户和收款方的要求下通过技术手段或物理方式讲这些数据彻底删除。

第五,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当保障用户支付环境的安全性,确保用户支付信息数据安全。具体而言,其一,该义务要求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支付环境安全验证程序,检查用户支付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环境,排查潜在的恶意程序;其二,在支付过程中,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验证用户身份,通过IP地址及支付密码、指纹验证等方式确认支付操作者为用户本人;其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进行基础的支付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支付意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被理解为一种结果义务,而应是一种手段义务,即只要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合理提供了支付环境安全保障的服务,便可视为履行了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而不用为所有支付安全漏洞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及其限制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

在实践中,互联网支付服务中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未授权支付。因此,本文重点讨论未授权支付情形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上述电子商务法直接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责任中的第三和第四种均为未授权支付责任,区别在于,第三种未经授权情形中,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不知道这种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而第四种未授权支付行为是指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授权或已收到用户的未授权通知,但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的行为。电子商务法对未授权支付确立的规则是,一般情形下损害由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若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损失由用户过错造成,则损失由用户自负。

责任的限制

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是电子商务过程中的重要中介环节,一味加重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仅会增加其运营成本,还可能给整个电子商务产业带来一种更广泛的“寒蝉效应”,这不利于互联网支付服务和电子商务的 健康 发展。而目前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四个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典型损害赔偿责任中,前三种均被理解为推定了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课以这些相对严格的责任可能有过于严苛之嫌。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如设置相应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或将过于严格的推定过错责任解释为一般过错责任来对其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以限制,避免寒蝉效应过度抑止互联网支付服务的发展。

寒蝉拼音: han chan

寒蝉解释: (1)天冷时候不再叫的或叫声低微的蝉 ~凄切|噤若~。(2)蝉的一种,身体小,黑色,有黄绿色的斑点,翅膀透明。雄的有发音器,夏末秋初时在树上叫。

寒蝉造句: 1、起诉的可能性似乎不大,但这些举动对投机者揭穿政客谎言的能力产生的寒蝉效应可能是灾难性的。

2、法庭指出,刑事诽谤罪对新闻界具有“寒蝉效应”,有碍媒体发挥公共监督人的作用。

3、天空暗淡,一个人走在没有人的大街上,刺骨的风常常使我打寒蝉。

4、或许寒蝉效应、也或许兔死狐悲,终归特侦组将难以自安,后面可能造成的效应难料。

5、在我国现阶段急需新闻监督力量的同时,制度性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新闻媒体的“寒蝉效应”。

6、“屋顶已完全塌陷我们,”作为一个女人哭肿寒蝉音乐,只能说,救援人员无法出来在风暴。

7、当车经过新泽西州的时候,他们开始留意到了文戈,一个坐在他们前面、衣着寒蝉、衣冠不整、满脸的尘埃笼罩着岁月沧桑的男人。

8、FCC主席朱利叶Genachowski说,搞这种规管的中间立场将不会创建一个宽带投资寒蝉效应。

9、本文以柳永的《雨霖霖·寒蝉凄切》和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为例谈谈宋词的阴柔美和阳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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