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如何核算

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如何核算,第1张

事业单位收入 (一)补助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事业单位支出 (一)事业支出的核算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事业支出的具体内容 (二)经营支出的核算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结转的已销产品实际成本。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列入劳务或产品成本上升的各项费用,应先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完成劳务或产品时,再转入“产成品”科目,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再转入“经营支出”科目。 (三)成本费用的核算 成本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设置“成本费用”科目。 (四)销售税金的核算 销售税金—→是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按规定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事业单位应设置“销售税金”科目。

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研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收入:指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科研任务收入:指科研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承接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分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4.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收入。科研单位销售自产产品属于经营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它属于事业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注意: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现金或存货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法律分析:(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法律依据:《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四川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四川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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