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众戒具体指那些

具足众戒具体指那些,第1张

具足戒又称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为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因与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

具足戒的内容,南北传佛教所传的戒本各异,按《四分律》所载,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比丘(尼)戒可大别为八种:

1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舍堕:音译为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属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

众学的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因此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众学法不相同。

8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类合为五篇,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与突吉罗。五篇再开为七聚,有: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恶作、恶说等。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啊。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不妄语”、“不饮酒”是为五戒

九条戒名如下:

(1)不杀生。

(2)不偷盗。

(3)不*欲。

(4)不妄语。

(5)不饮酒。

(6)不著香华鬘,不香油涂身。

(7)不歌舞倡会、不故往观听。

(8)不坐高广大床。

(9)不非时食(过午不食)。

沙弥(尼)受“十戒”。

上面9条再加上不持金钱。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僧人

编辑词条

五台山的台怀腹地,是佛教寺院建筑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是佛教僧侣生活和修持的所在,五台山有青黄两庙之分。青庙住青衣僧,即和尚;黄庙住黄衣僧,即喇嘛;通常游人见到的僧人多穿搭衣,将右臂袒露于外,这是从外表上区分受戒比丘和未受戒者的主要标志。受戒比丘所以如此穿衣,意在表明对佛与菩萨的恭敬。

可以。

三皈虽然简单,要想如实得到三皈的戒体,却也并不容易。我们相信,准此而论,如今有许多的三皈弟子,是没有得到三皈的,如果自知没有得到三皈,不妨请求各自的皈依本师或另请他人,重新增授一次。

这在集体数十人或数百数千人的大规模皈依仪式中,是最不可靠的,唯其种种善根而巳。

从宗教情绪的养成和培植上说,受戒的仪式愈隆重,愈能激发虔诚之心;受戒的要求愈严格,愈能使人生起神圣庄严之感。求受三皈,本来只要请求一位皈依师,在佛前三说三结便可。

为了郑重其事起见,明末南京宝华山的见月律师,编了一部《三皈五戒正范》,那是比照菩萨戒乃至具足戒的传授仪则编写的,这本书直到现今,仍在流通,并且仍为大多数的皈依师们作为蓝本。

扩展资料:

佛教中的师父一共有几种。已经皈依可以再另拜皈依师么。

不论在家出家,也不论世法出世法,如要学问,便须投师。否则,除非是大根大器,大智大慧的人,才能无师自通,比如佛教的独觉圣者,就是无师自证的。但是,凡人总比圣人多得太多,所以还是要投师问教,就连释尊也是遍学五明的。

出家人有七种师:两种和尚是十戒和尚与具足戒和尚,和尚,译为中国语,便是亲教师,以其由亲近而能教而得名;五种阿阇梨是依止、屏教(教授)、羯磨(受戒)、十戒(出家)、教读(受经)。阿阇梨,译为中国语,便是轨范师,以其轨持型范而得名。

和尚,在一生之中,如果仅仅出家一次,那他最多只有两位,甚至仅有一位(十戒和尚可以兼为具足戒和尚)。阿阇梨则可分两类:依止阿阇梨及教读阿阇梨,可以多也可以少,依止虽仅一夜,即为依止阿阇梨,教读虽仅一偈,亦为教读阿阇梨;

屏教阿阇梨、羯磨阿阇梨、十戒阿阇梨,如其出家一次,一生之中,也各各仅有一位,屏教是具足戒时教授受戒仪规的,羯磨是具足戒时白四羯磨的,十戒是沙弥戒时教授威仪的。

中国戒场有尊证阿阇梨七位,此在律中并未规定称之为阿阇梨,唯说五夏同阿阇梨位,十夏同和尚位,那么,尊证只能居于“同”师之位。

在家弟子仅有三师阿阇梨:第一是三皈(五戒)阿阇梨,第二是八戒阿阇梨,第三是教读阿阇梨。三皈师只有一位,八戒师及教读师可多可少。如受菩萨戒,则另外增加二阿阇梨,菩萨戒没有和尚,菩萨戒的和尚是本师佛,而非本师比丘法师。

我们知道了师的种类之后,便可以明白,我们学佛,究竟该有多少位师父了。

现时的佛弟子们,为师为弟子,多半不懂师与师的类别,大家乱拜、乱叫、乱收一阵。致引起许多人的批评,认为大家都在攀缘抢徒弟。

照律制说,有了一位剃度师,不得再有沙弥戒和尚,乃至不得再有具足戒和尚。这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但是,既然已经受了戒,绝不应该再拜其它的人为和尚,亦不得另称他人为亲教师。

离了师父在外参学,如果未满五夏,或已满十夏而仍未知道比丘(尼)律的轻重持犯与开遮者,则应随处请求十夏以上的善知识为依止师,侍奉依止师的礼节,如侍奉亲教师一样,但在亲教师现前时,即离依止师而随亲教师。

如果出外求学,除了依止师通常应以各寺寺主或上座为依止而外,应礼请教读师。

至于在家弟子,既已曾经皈依,不必再三再四的另拜皈依师。亲近善知识,不怕多,皈依师则不得多,否则便是否定先前的皈依师,也否定了先前所行的皈依礼。如果选择善知识而亲近的话,当可礼之为教读师,事教读师,礼同皈依师。

“师父”两字,是中国人的随俗称呼,如果严格要求,那是不合理的。唯在律中,也说弟子事师,应如父想;师护弟子,应如子想。弘一大师称其依止师也是叫师父的。不过上座大德们接受下座比丘的依止之时,应该说明,是依止师父而非亲教师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皈依 

是具足戒吧

出家者受过此戒才能成为比丘、比丘尼。最重的戒有四条,"波罗夷罪",犯者被开除僧团,有*、盗、杀、妄;"僧残罪",犯者在僧众面前忏悔,才能被保留,有十三条,有手*、触摩女人身体、诬陷好人等。

转载一段《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供参考。 受戒 又称纳戒。即在家或出家人从师或依自誓而纳受戒法。佛教教团有七众之别;七众之中,优婆塞、优婆夷属在家众,共受五戒。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为出家众。其中,沙弥、沙弥尼共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正学戒;比丘及比丘尼受具足戒。另有在家者别受一日一夜之八关斋戒,此名优波婆沙。此中,式叉摩那之六法,并非离沙弥戒而别存,故就戒别言,计有在家五戒、八戒及出家十戒、具足戒等四种。通常谓为五、八、十、具。 一般说来,戒法多由他人所授而得者,然亦别有自然得者。如《俱舍论》卷十四云(大正29·74b)∶ ‘别解脱律仪由他教等得,能教他者说名为他,从如是他教力发戒,故说此戒由他教得。此复二种,谓从僧伽、补特伽罗有差别故。从僧伽得者,谓比丘、比丘尼及正学戒;从补特伽罗得者,谓余五种戒。诸毗奈耶毗婆沙师说,有十种得具戒法,为摄彼故复说等言。何者为十一由自然,谓佛独觉。二由得入正性离生,谓五苾刍。三由佛命善来苾刍,谓耶舍等。四由信受佛为大师,谓大迦叶。五由善巧酬答所问,谓苏陀夷。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谓大生主。七由遣使,谓法授尼。八由持律为第五人,谓于边国。九由十众,谓于中国。十由三说,归佛法僧。谓六十贤部共集受具戒。’ 此中,由他教者,通常称为‘从他受’。在从他受中,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之正学戒,系从戒和上及数位僧众而得。沙弥、沙弥尼戒系从一位和上及一位阿阇梨得。优婆塞等在家三种戒,系从和上一人得。 在毗奈耶毗婆沙师十种得戒中,第一为‘自然得’,即佛及独觉于尽智心之位,无师得具足戒。第二为‘见道得’,即阿若憍陈如等五比丘于见道位得具足戒。第三为‘善来得’,即耶舍依佛称其为善来比丘而得戒。第四为‘自誓得’,即大迦叶以信受佛为大师而得戒。第五系指苏陀夷聪明过人,年仅七岁能善巧酬问佛陀所问,故虽未满二十岁,而被允许受具。第六为‘敬重得’,即大生主比丘尼闻说八种比丘尊重法而得戒。第七为‘遣使得’,系指法授尼虽欲往僧中受戒,然因故不能成行,故遣他人代受戒法。第八为‘五人得’,即于边国,僧众鲜少,故得从和上等五人得戒,而非必从十师。第九为‘十众得’,即中国之境,僧众甚多,故至少不得少于十人而得戒。第十为‘三归得’,系指六十贤圣闻说三归而得受具足戒。此外,《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谓受律仪时,有自受、他受及自然受之别。 按得受戒法虽有种种方式,然一般多行‘从他受’。即从和上依一白三羯磨之法而得戒。兹略述其受法如次。 (1)优婆塞、优婆夷之五戒∶首先令彼等依法受三归。次一一就不杀生等五戒问尽此形寿能持与否此时求戒者须誓愿持守。据《优婆塞戒经》卷三所述,欲受此戒者先供养东方(父母)、南方(师长)、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识)、下方(奴婢)、上方(沙门、婆罗门)等六方,得父母、妻子、奴婢、国王之许可,后至大德处乞受戒法,大德比丘发‘父母听许否’、‘不负佛法僧物及他物否’、‘无内外病否’等十五问,确定无此等遮难后,方授予戒法。优波婆沙的八斋戒系于一日一夜持受,即以晨旦受之为法。然若有碍缘,亦得于斋(朝食)竟受之。其受法之次第,依《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诸戒受法篇〉所载,系先受三归,次就八戒一一誓愿一日一夜能持,复发愿(大正40·496a)∶‘我今以此八关斋功德,不堕恶趣八难边地,持此功德摄取一切众生之恶,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无上正真之道,亦使将来弥勒佛世三会得度生老病死。’ (2)沙弥、沙弥尼十戒之受法∶沙弥等先从比丘、比丘尼受三归,顺佛教诫出家,以某甲为和上,如来为世尊,次就十戒一一誓愿尽形寿持之,是为得受其戒。式叉摩那六法戒,系十岁以上曾嫁之女及十八岁沙弥尼所持守之戒,以二年为期。其受法系先于比丘尼之所,以某甲为和上,乞授戒法,和上咨询诸尼许之与否后,一一说明戒相,复依羯磨法令求受者誓愿能持。 (3)比丘大戒之受法∶若依《删补随机羯磨》卷上〈诸戒受法篇〉所述,系须具五缘方得成就。五缘者,即能受之人,所对之境,发心乞戒,心境相应,与事成究竟。此中,{1}‘能受之人’有五种规定,即受具者必为人类;诸根具足;仪容严正;身心清净,可为道器;应着三衣;以及受戒之法相同。{2}‘所对之境’有七项规定,即(a)结界,(b)有秉法之僧,(c)僧数满足,(d)集合界内僧,(e)有白四羯磨之教法,(f)衣钵等资缘具足,(g)为佛法流布之时。此中,僧数满足,指在中国时,须有三师七证,边国须三师二证。三师是指戒和上、羯磨阿阇梨及教授阿阇梨。七证是指为之作证的七位学证师。{3}‘发心乞戒’指在僧众之前,称自名,称和尚名,乞受具戒。{4}‘心境相应’谓既已界成僧具,法正缘合,若心别缘,不念戒本,或心境相乖则不能得戒,故须令戒子心境相应。{5}‘事成究竟’指始自请师,终至正受戒法,事事须前后无违。 五缘既已具足,其次为正受戒法。此有八法,即{1}请师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问缘,{4}出众问法,{5}白召入众法,{6}乞戒法,{7}戒师和上问法,{8}正问法。此中之‘请师法’,指招请十师之法。即对和尚言∶某甲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安受者所在’,谓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差人问缘’,指定可问十三难事等之教授师。‘出众问法’,指于屏处解说十三难十遮,问其有无。‘白召入众法’,指教授师既终问遮,还来僧中,对大众告和尚与受者,复召入受者,令来戒师之前。‘乞戒法’,即戒子以至诚心求哀乞戒。‘戒师和上问法’,即戒师对众僧宣受者乞戒,告欲作正问。‘正问法’,如前之出众问法,对受者问十三难十遮,次于授戒法前,和尚对众僧宣受者乞戒及受者无遮难,并问容许受戒与否。若众默然认许,乃授予戒法。三度唱是事如是持,此谓三羯磨。后更为说四波罗夷之一一戒相,问能持与否,受者应誓言能持。又授予四依之法,亦令一一答能持,最后宣受者以和尚为依止,以了其仪。比丘尼大戒之受法亦准之。 又,《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谓有六种因缘,不得授予比丘戒。即{1}意乐损害∶指为王逼迫,又为强贼侵害,思在家难以活命,出家则易,故诈投僧中。然复为同住僧所知,恐遭驱摈。{2}依止损害∶指有十遮中之疾病。{3}男形损害∶指扇递迦与半择迦。{4}白法损害∶指因无惭无愧,令所有白法劣薄之辈。即造无间业、犯比丘尼,或外道、贼住之徒。{5}为他人所系属∶指王臣、负债者、仆从及不为父母所听许者。{6}为护持其他比丘∶指如龙等能变化身形者,虽能化现比丘之相,然于睡眠时又恢复原形,故若授予戒法,或有见之者当易对其他比丘亦生憎恶之心,故须制止。 一般而言,出家五众之戒系全分皆受,然在家五戒则有全受、分受二说。即《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论》卷一二四、《俱舍论》卷十四谓五戒须具足受;然《增一阿含经》卷二十、《优婆塞戒经》卷三、《成实论》卷八、《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三(末)等皆谓在家戒可以分受。 《四分律》等小乘戒之作法,略如上述。然大乘中别说三聚十重戒,其受法亦与小乘有别。此中,三聚者,指三聚净戒,即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律仪戒,即七众所受‘五、八、十、具’之戒,此与小乘戒同。此律仪戒以七众各别得受其戒,故称为别受。反之,七众总受摄善法戒及饶益有情戒,故二者谓为通受。又,《梵网经》别说十重四十八轻戒,且以之为大乘菩萨所受之戒相。关于其受法,智顗《菩萨戒义疏》卷上谓受戒之缘,可分三段,即(1)信心∶谓欲受戒法者,须信善恶因果,信佛果之常乐我净,信戒法之功德及自他皆具佛性。(2)无三障∶指受戒者无烦恼障、业障及报障。此中,烦恼障以凡夫常具,故未必障之;业障指现身作七逆,或犯十重禁戒。此等重罪之障或不障,虽有多说,然一般以‘犯七逆之一,假令忏之亦成为障;若犯十重,假令忏之,则不成障’之说为正义。又,报障,系果报之障,即地狱、饿鬼为重苦所逼恼,故非戒器。(3)以人、法为缘∶‘人’指戒师,‘法’指记录受法之诸种戒仪。戒师分诸佛、圣人、凡师三类。诸佛亦有真佛、像佛之别。真佛者,如妙海王及王子从卢舍那佛受戒者是,像佛者,指自誓受时,于金像、木像之前受之。圣人亦有十地等真圣及像圣之别。凡师须为真正之人,须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腊以上,(3)解律藏,(4)通禅思,(5)慧藏穷玄。湛然《授菩萨戒仪》谓菩萨戒正从佛菩萨受得,凡师唯代圣师秉羯磨传戒而已,故应称之为传教师。《略述大乘戒仪》卷下亦谓浇末之世难得五德具足之师,故仅以凡师为传教师,而以圣者为戒和上。 关于大乘戒之戒仪,《菩萨戒义疏》曾列出梵网本、地持本、高昌本、璎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种。然一般皆用湛然之《授菩萨戒仪》。此有十二门∶(1)开导,(2)三归,(3)请师,(4)忏悔,(5)发心,(6)问遮,(7)授戒,(8)证明,(9)现相,(10)说相,(11)广愿,(12)劝持。授戒时即依此十二门之次第而授予戒法。 ◎附∶Holmes Welch着·阿含译《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七节(摘录) 受戒就是接受一系列誓约,这些誓约大多是否定句式的。如果依戒而行,和尚不必履行国民义务,尤其是兵役。中国当职戎N了解这点,免除了和尚们的兵役、徭役与税金。相对的,和尚们有义务造功德,回向给帝王与国。政府总是不断设法,以免僧侣这项特权被误用。无耻之徒可能为逃避兵役、税金而穿上僧袍。这将削弱国家的经济与军事力量。因此政府立法限制出家人数。一些寺庙由朝廷授权,每隔一段时间传戒一次。未经许可,擅自传戒,可罚打八棍。一般是三年传戒一次(编按∶现代台湾一年传一次),但也有三个月传戒一次的例子。未经授权的寺院如果想举办一次特别的传戒,或未经授权的寺院想传任何戒,依法必须向地方官员申请(在台湾,则须向‘中国佛教会’申请)。 在实际运作上,法律常遭忽视。许多僻处宁静乡间的小寺庙常不经授权就传戒(据一位记得清末数十年间情形的和尚说)。但如果地处城市附近或是受盗匪骚扰的乡间,它们往往会申请许可,即使是政府长期授权传戒的寺院或许也会通知地方长官一声。这有两层原因,在遭土匪威胁的乡间,他们希望地方长官派兵守卫通往寺院的道路。至于城市附近,据一位受访者说∶‘受戒的人很多,好人与坏人混杂,有公共秩序上的问题。’如果有麻烦发生,即使当时没有地方长官派来的人在场处理,寺院也希望地方长官能事先留意。 1911年,中央政府控制传戒的时期结束。但寺院仍然需要安全保护。另外,在一些城市地区,法律规定举行公共集会必须获得许可。这可以解释1929年杭州净慈寺为何向杭州市政府申请允许传戒。后来市政府经由公共安全局发出许可。相反的,焦山在1949年前经常传戒,却从未申请许可或是事先通知。焦山位于长江的一个小岛上,没有安全之虞。 虽然朝廷传戒的授权,已因帝国瓦解,丧失法律上的效力,但它们的实际效力依然存在。原因是对宗教态度严肃的和尚,希望能正式受戒。正式的传戒仪式费时较长而且繁复,参加的戒子人数又多,只有累积数十年经验而且房舍众多的寺院才有能力举办。这样的寺院大多是皇帝授权传戒的寺院。即使在1911年以后,中国和尚仍然蜂涌到这些寺院授戒。 当中最有名的是南京、浙江间的宝华山隆昌寺。每个地区总有一、两个寺院是和尚最向往的受戒之地,但宝华山的声名却驰走全国。普利普·摩勒(J Prip-Moller)1939 年整个春季传戒期间都在宝华山,他作了详尽的记录,也拍摄照片。雷契尔特(K L Reichelt)曾目睹该寺及江苏他处寺院传戒,德·固鲁特(J J M De Groot)亲见福建鼓山传戒,还取得一份仪式程序表。不幸,这三位杰出的调查者,叙述互不一致,与我的受访者的见证也不相符。这些受访者有六、七人在宝华山受戒,其中一位在那里担任了四年的引礼师,之后当了三年的教授--三位主传戒大事的和尚之一。 据这些受访者说,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寄堂’,新戒抵达寺院(有些人在几星期前搬入),迁入云水堂当客人,除了报名、上早晚课,再没有其他义务。报名时,他们提供有关个人历史的种种详细资料,包括师父名字,得度年次。宝华山执事根据这些资料,估量他们受训时间的长短,受训的状况,将程度相当者编为一组。各组有各自的堂,组员在第二阶段之初迁入堂内。 第二阶段初始叫‘分堂’。报名截止,不许再有新戒参加,然后‘开堂’。各组合称为‘新戒堂’。‘新戒堂’指时间,也指地方。时间上,它持续到传戒的最后一天。作为地方,它指堂口会集的各堂。总共有六堂,即‘一堂、二堂、三堂……’。每堂--每组--有六、七十人。堂内的摆设近似禅堂,四边设有广单。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分别编在不同组别。一般单是比丘就占了三组。 前两星期,准和尚、准尼师学习如何吃、如何穿、如何卧眠、如何整理床铺、如何整理行李出游、如何站、如何走、如何进大殿、如何礼佛、如何待客、如何交班(例如禅堂当值的)等等。多数人在小庙受训时,已经从剃度师学得其中大半。但宝华山要求举止尽善尽美。像伊顿(Eton)、葛洛登(Groton),或许更像山德赫斯特(Sandhurst)或西点(West Point),它在学员身上烙下记号。如一位受访者说∶‘这些只有在宝华山才教得正确。其他戒院根本不重视。要教好这些,必须先到宝华山住上十年。’ 事实上大部分教师似乎经验不丰,而且才进宝华山两、三年。其中四位教师是引礼师,分派给各组。阶层最高的是开堂师,其次是陪堂师,然后是三师父、四师父。新戒也选出两位同伴作为代表,由于他们分别走在队伍的最前与最后,因此叫做‘沙弥头’与‘沙弥尾’。当代表的,必须外貌好、能干、有经济来源--最后一项是因为他们得掏腰包打斋供养全寺所有的和尚。如果钱不够,他们师父一般也乐于资助,沾弟子的‘光’。 除行仪外,新戒在这两星期内也学习一些经文,尤其是五十三偈咒。这是一些句子,是和尚们每天在各种场合(起床、喝水、听大钟)心里应该默念的。行仪及经文学会以后,接著有个忏悔与净化之夜,新戒齐集大殿礼佛。次日举行第一次传戒。沙弥头与沙弥尾代表同学请三位师父(三师)及七位证人(尊证)主戒。三师包括得戒和尚--通常是该寺的退居和尚,代表佛陀;羯磨--坐在左首,代表文殊;以及教授--坐在右首,代表弥勒佛。宝华山的三师七尊证都是寺里的常住众。在他寺,其中一部分和尚也许是从他处请来的。 三师、七尊证在大殿门前坐定,出家新戒跪在广庭上念三皈依,受沙弥十戒。出家新戒退下后,在家新戒上前,念三皈依,受优婆塞五戒。三段式传戒的第一段在沙弥领取袈裟、钵之时结束。袈裟分沙弥穿的五衣与比丘穿的七衣。他们虽然还不是比丘,但中午进餐厅时已换上七衣,手托着自己的钵,一如寺里的常住众。 第二阶段的训练随即展开。出家新戒现在必须学习多种仪式,尤其是波罗提木叉的二五0戒。再经过两星期的学习,又有第二次的忏悔之夜,忏悔之后是仪式性的沐浴净身。传戒仪式的其他部分,局外人可以旁观,至于立誓受戒则在隔离的戒坛上举行,局外人被挡在外。普利普·摩勒(Prip-Moller)是少数目睹新戒立誓的外国人之一,他写道∶‘此处所见的,也许是佛教仪式中最庄严的典礼,典礼在奉献精神中进行,参与者全心全意投入,这在庙里一般是很少见的。’集体受毕二五0戒,新戒每三人一组走上戒台。一组称作一坛,而且编有号码。在同戒录上,新戒的名字便写在‘一坛’、‘二坛’等等之下。三位传戒师父从傍晚一直坐到深夜,检视每一坛戒子,接受他们成为比丘。这对得戒和尚而言,必定是一项严刑酷罚,因为通常他是一位老者。在普利普·摩勒目睹的例子中,得戒和尚到晚上便将位子交给弟子--现任方丈。 据原始印度佛教的作法,出家和尚经上述程序后,即成为正式的僧团成员,但以中国的大乘佛教来说,一星期后新戒还得受《梵网经》的五十八戒。《梵网经》制订了更高一层的戒律与誓约,要求新戒度尽一切有情才登涅盘。因此这套戒称作‘菩萨戒’。出家与在家新戒在同一典礼上念菩萨戒,两群新戒中的一群退下后,换另一群念,但在此前后,两群新戒一起跪着。前一天,戒子在头上烧戒疤。次日傍晚,发给每个人戒牒与同戒录,戒子同时还领取《波罗提木叉》、《梵网经》与《毗尼日用》。在得戒和尚一场告别演讲后,‘新戒堂’关闭,传戒结束。 〔参考资料〕 《五分律》卷十五~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卷三十五;《摩诃僧只律》卷二十三;《十诵律》卷二十一;《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弥沙塞羯磨本》;《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十诵羯磨比丘要用》;《毗尼母经》卷一;《善见律毗婆沙》卷七。

就是戒条 五戒

一不杀生戒 二不偷盗戒 三不邪*戒 四不妄语戒 五不饮酒戒八戒

一不杀。二不盗。三不*。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得带佩璎珞。香油涂身。香熏衣裳。七不得歌舞作唱及故往观听。八不得上高广大床。是为八戒。此是白衣一日一夜持出家戒具足戒

梵语upasam!panna,或 upasam!pada^,巴利语同。音译邬波三钵那。意译近圆,有亲近涅槃之义。又作近圆戒、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指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之戒律;因与沙弥、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依戒法规定,受持具足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资格。

 一般而言,比丘戒有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据四分律所载,戒可大别为八种,即波罗夷(比丘四,比丘尼八)、僧残(比丘十三,比丘尼十七)、不定(比丘二)、舍堕(比丘三十,比丘尼三十)、单堕(比丘九十,比丘尼一七八)、波罗提提舍尼(比丘四,比丘尼八)、众学(比丘一百,比丘尼一百)、灭诤(比丘七,比丘尼七)。其余十诵律、五分律、善见律毗婆沙、巴利戒本、西藏戒本等所传各异。受此戒时每有特别受戒之作法,例如具备三师七证、白四羯磨等条件。又由具足戒中抽取五戒、八戒等,相应于根机而令遵守之,并次第诱导,乃持具足戒之前方便,称具戒方便。受戒之资格则不得与十三难十遮互相抵触。

 我国僧尼自隋唐以降,皆依四分律受戒;并特于受持具足戒外,加受四重四十八轻戒之菩萨戒。此外,欲受此等具足戒者,当得身体强健,诸根具足,无有聋盲等众患,身器清净,无有边罪、犯比丘尼、贼住等杂过,具出家之相,剃除须发,披着袈裟,已受沙弥(尼)戒,且年龄已满二十岁而未逾七十岁之间。盖具足戒亦仅标示主要之戒律,令持戒者由此而于一切境界中远离罪恶,趋于圆足,故谓具足戒。若就戒数而言,实系无量无边,须于一切境界中精勤修持,择善离恶。[四分律卷三十四、善见律毗婆沙卷二、十诵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诃僧祇律卷四十三](参阅‘戒’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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