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Y-FOT运输条款FOT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CY-FOT运输条款FOT是什么意思,第1张

CY: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内或码头周边地区,用于交接和保管集装箱的场所。常包括集装箱编排场、码头前沿堆场等。主要办理:整箱货运的交接、存储和保管。

FOT:FOT 含义之一简言之为货车交货(敞车上交货 free on truck ),指定起运地点或者进行自提即供方厂区交货,供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到指定的交货点为止。

扩展资料:

前方堆场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后方堆场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装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空箱堆场

空箱堆场是指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装箱堆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FOT

确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的依据到岸价。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价;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的方法加以确定并载明于保单,以此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给予补偿的最高限额。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计算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同样主要取决于赔付率,但由于货物运输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有区别,因此,其费率的制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在运输中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保险费率就应;该有差别。运输方式分为三种:

①“直运”即指货物从起运至目的地只使用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即使中途货物需要转运,转运所用的运输工具也属同一种类。

②“联运”是使用同一张运输单据、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主要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运输,一般有水陆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采用联运方式运输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其费率要高于直达运输下货物的费率。

③“集装箱运输”是把零散货物集中装在大型标准化货箱内,由于集装箱运输能做到装运单位化,因此,它可以简化甚至避免沿途货物的装卸和转运,从而能够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加速船舶周转,减少货物残损短少。由于上述种种优点,利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如投保货运险,其费率要较利用其他运输方式低。

2、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不同,导致货物可能出险的机会不同。例如,火车出事的概率要小于汽车,即使是同一种运输工具,由于载重量不同,费率也有差异,如船舶吨位小的费率要高于吨位大的。

3、运输途程。运输途程的长短及地域上的差别,会对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

4、货物的性质。货物的性质不同往往也决定了货物受损的程度和机会不同,则费率不同。

5、保险险别。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之基本险为广,因此,综合险的费率要高于基本险。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条款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SHIPMENT、IMME-DIATELY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2关于装运口岸和目的港的条款

(1)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2)出口目的港,应尽量选订班轮航线通常靠挂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3)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4)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3关于出口转船的条款

(1)货物出口至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

(2)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的条款。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和二程船舶名听条件。

4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5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的要求应予重视,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期运抵目的港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装箱船,届时海陆也将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级或航线等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船部位的条款,要作具体分析,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肠衣必须装在水线下,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不能接受。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

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

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UNDERCHARTER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5)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

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由船方选择,而不是由货方选择。

二、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装货船只的船舶规范和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包括绞车费、开关舱费、垫舱物料费、理舱和平舱费以及在船上的有关工力费用等)概由买方负担。如为FOBST条款,上述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我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的正常履行,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形成了外商对我方信誉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经常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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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 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 航空运输合同 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 证据 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龄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本 法规 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 合同的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 诉讼 ,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 运输合同 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 继承人 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第一百互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作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一)主观要件 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客观方面 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四)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国内运输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形式,承运人的货物因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损害而赔偿其相应损失;损害赔偿的申请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的,超出该范围则不会享受到相应的 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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