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电话

森林公安局电话,第1张

全国森林公安电话: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010-84238110

北京010-84273363

河北0311-88607611

山西0351-4124059

内蒙古0471-2280110

内蒙古大兴安岭0470-7425298

辽宁024-86864351

吉林0431-88626911

黑龙江0451-82286760

黑龙江森工总局0451-82622424

黑龙江大兴安岭0457-2127515

浙江0571-86041150

安徽0551-2634330

福建0591-87855757

江西0791-86212452

山东0531-88557900

河南0371-65803110

湖北027-51796119

湖南0731-85533763

广东020-81816273

广西0771-2844110

海南0898-65343803

重庆023-61528119

四川028-83364101

贵州0851-6572115

云南0871-5736205

西藏0891-6832418

陕西029-88652944

甘肃0931-8827835

青海0971-6365110

宁夏0951-4124110

新疆0991-5856510

江苏025-86228623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5)非法狩猎案件;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匪、特、反、坏分子把莽莽林海视为避风港,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起了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光荣使命。“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成为当时林业公安鲜为人知的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林业森工局建立林业公安的通知。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撤销、削弱。70年代初期,大面积国有林区相继恢复了林业公安机关。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 ,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1985年10月,林业部、公安部在昆明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业)厅(局)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并于次年1月发出《全国林业工作纪要》,《纪要》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并正式确立了林业公安的“双重领导”体制。1986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和林业部公安局又在成都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森林公安处(局)长参加的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1987年5月公安部和林业部批发了《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纪要》。1987年5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佩带臂章、警号。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编排序号为林业部公安局为十六局。1992年09月18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林业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 (1992) 116 号)1994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1994年4月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自1998年7月1日,依照新《森林法》规定,林业公安机构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 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1号)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2000年10月1日,全体人民警察穿着“99式”警服。2003年1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

法律分析:1、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森林公安局是公安局的二级局。所办的是林业案件。代表公安局办理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其受公安和林业部门的双重领导。林业部门是实际的管理者。领导任免由组织部决定。林业局、公安局也有一定作用。

2、森林公安局也受政法委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法律依据:《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森林警察不是正式警察,森林警察是正式编制内警察,是属于国家公务员。森林警察和地方公安警察因为警种不同,业务也有所不同,所以招录要求的条件也就不一样。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生产秩序、管辖和侦察林业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治安案件,并负责林业执法检查和林业保护工作、护林人员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有关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

森林警察的行政编制序列是属于森林公安局(其上级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接受地方公安局和林业局的双重领导,主要以林业局的领导为主。森林警察和地方公安警察是实行的同样的警衔、职务晋升体制,只是他们各自主管的业务领域不同而已。

一般来说森林警察是不能直接调入到地方公安警察的,毕竟他们的主体行政单位不同,森林警察是属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而地方公安警察是属于地方公安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森林公安法律法规有《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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