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黔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张

黔西南晴隆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首次举报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群线索的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在提供线索时,应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群的姓名、家庭住址、风险类型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线索经新冠肺炎风险防控人员所属乡镇(街道)查证属实的,对符合举报奖励的人员,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举报来自境外入境(含非法入境)和县内各级防控部门不掌握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2)举报县内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国内疫情较重地区(以省疫情监测控制治疗组和省社会防控组及时调整的地区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3)举报县内各级防控部门出行编码标星号、贵州卫生编码为黄码和灰码、国内14天内报告本地阳性病例的地级市(直辖市为区)来往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举报在家庭健康监测和“五天三检”过程中,违反《黔西南州家庭健康监测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科学准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黔防办发〔2022〕44号)相关规定,未执行

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1.国家公职人员的报告;

2.负有疫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或者指使他人报告的;

3.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风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等任何信息。

第七条举报奖励“谁受理,谁奖励”,奖励经费从县级疫情防控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

县防治办公室:0859—7618513

连城街道办事处:0859—7611910

东关街道办事处:0859—7610141

三宝街道办事处:0859—7928006

滕街道办事处:0859—7615851

长流乡:0859—7890025

中英镇:0859—7880003

华珍:0859—7862019

马珍:0859—7830060

广州:0859—7820507

机场镇:0859—7926039

沙子镇:0859—7931095

碧痕:0859—7952004

大厂镇:0859—7962001

祥子:0859—7980001

安固乡:0859—7981006

(本政策由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5月31日在晴隆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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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65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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