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酒吧女子发红包设局强奸被刑拘称:她收了钱没反抗只算嫖娼

男子给酒吧女子发红包设局强奸被刑拘称:她收了钱没反抗只算嫖娼,第1张

男子给酒吧女子发红包设局强奸被刑拘称:她收了钱没反抗只算嫖娼

多浪漫的感觉啊!把自己变成了强奸犯。

事情发生在广东汕尾,5月20日一男子感情空空虚在酒吧,寻找一个可以“互相倾诉”的女子。他用钱开路,给一个陌生女子转了520元,人民币1314元。女方笑而不语,男方却自以为求爱成功,于是趁机实施了一个龌龊的计划,想把女方灌醉,和她发生关系。然而,这个女人认为她和一个长相一般的男人发生了关系。

男的很自信的辩解道,“她拿了我的钱,性交时很配合,很激动。充其量,我们从事卖淫。”

但检察院还是对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提出了上诉。最终,该男子胆子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来源:广东省汕尾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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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5月20日,单身男子翁某看着朋友和女朋友一起过节,心情郁闷。无聊的时候,他就和朋友来酒吧喝酒玩,想在酒吧里认识一个女人打发时间。

从广州打工回来的女子冯某也来酒吧玩。这个冯某长得漂亮,衣服时尚性感。关键是她一个人来酒吧喝酒。与她相熟的翁某看到这一幕,内心的躁动突然滋生了想认识对方的想法,于是主动凑了过来搭讪。这个冯某也不是个省油的灯。她早就观察到身边有很多对自己跃跃欲试的男人,却没想到外表不起眼的翁某会主动上前搭讪自己,

然后翁主动邀请冯一起打游戏喝酒。冯同意了,并和他交了朋友。两人随后放开手脚互相猜拳,玩得不亦乐乎。这酒一杯一杯地往他们肚子里灌,酒劲上来了,翁就开始实施他的“计划”。他告诉冯,“今天是520。我陪你。”

然后翁就想着用钱来开路。他以为冯也是那种物质女孩。他转了520元,给了冯的微信,意思是“我爱你”。但冯看了看,却没有反应。翁心想这“礼物”肯定没给到位,又舍不得孩子抓狼,就直接又转了1314元。此时,冯笑而不语,这一招却是翁使的。

直到凌晨酒吧打烊,两人还意犹未尽,便提议一起去烧烤摊吃烧烤,继续喝酒。在烧烤的时候,冯甚至一口气把四瓶啤酒灌到肚子里,完全不顾喝醉后会怎么样。这个翁只能关心她为什么只喝酒,他只想等冯喝醉了再实施他的下一步计划。

没过多久,冯就醉得东倒西歪。她说她要回家。翁趁机以送冯回家为由,帮助冯离开烧烤店,并带其到宾馆开房。

冯喝得酩酊大醉,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只好任由翁胡闹。当她第一次进入客房,她倒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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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翁某看到冯某高耸的胸部仰面躺在床上。酒精的作用让他情欲高涨,很快就失去了理智。他疯狂地扑向冯某,很快就把冯某甩开了。冯某在迷迷糊糊中对翁某的侵犯稍有反抗,但他拒绝了,却全身瘫软在翁某身下。不久,翁某进入她体内,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中,冯某除了闹,什么也没干

事后,翁穿上冯的衣服,在沙发上睡着了。直到第二天早上,冯醒来后发现情况异常,便问翁为什么要把她灌醉强奸。

翁直接否认自己喝醉了,怎么可能强奸她?冯气极了,这种事情可以否认。知道翁强奸自己的时候根本没带套,就把他射出的精液留在了自己体内。这是“铁证如山”。她怎么能否认呢?

冯从一开始就不看重相貌平平的翁某。没想到翁某趁人之危对自己做坏事。如果他不承认,他就不能咽下他的愤怒。为什么男人可以欺负我们女人?

冯一气之下,直接拨打了110。事情已经到了这种程度。翁至今不知生死。死鸭子依旧嘴硬,依旧坚称自己没有强奸冯。

冯报警后,翁没有逃跑。他选择和冯一起在酒店房间等待警察来现场处置。看来他还是信心满满的,真的一点都没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这就是法魁表现出来的盲目自信。

翁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仍然否认自己强奸了冯某,甚至直接否认与冯某发生过性关系。警察直接问:“你的精液是怎么进入冯而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要不要对比生物信息看看是不是你的?”翁一听要做生物信息比对,立马“尴尬”起来,承认当晚和冯发生过两次关系,但又把头转了过去。他说:“我没强奸,我给钱,她收了我的红包。我是嫖娼,不是强奸,她承认我强奸了。”

显然,民警一眼就看出这是翁为了蒙混过关而编造的一套说辞,根本站不住脚。最后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立案,对翁提起公诉。最终,翁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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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回顾一下翁否认自己被强奸的借口:

1.从酒吧到烧烤期间,冯没有对他表现出任何嫌弃,与他搂抱,所以他认为冯同意了。

3.我给冯发了红包,对方没有拒绝。虽然没有马上收红包,表现的是默许,但因为喝醉了,一直没收。

2.冯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全程没有反抗,有明显的性生理反应。

所以,和冯发生关系不算强奸。充其量是涉嫌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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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通过翁的陈述和本案事实可以得出结论,翁对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刑法中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点:

第一,施暴者是否与受害女性发生过性关系;第二,被害女子当时是否违背自己的意愿。

本案事实:就本案而言,当翁某已承认与冯某发生关系,且警方已通过技术手段确认后,证明翁某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成为本案关键。

违背女性意愿,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女性处于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或不能抗拒的状态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也就是说,当时女性是否反抗并不是定罪的关键。主要看当时女性不反抗的原因。

翁与冯发生性关系时,冯当时虽未反抗,但由于醉酒,处于“无力反抗”的境地。也就是说,翁在未经冯同意的情况下,与冯发生了性关系。故本案中翁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可以肯定翁某构成强奸罪。

至于翁最初辩解他和冯最多涉嫌卖淫,这纯属一厢情愿。关于卖淫的认定有两点:

一是双方主观意愿达成一致,即事先有主观约定,即确认会发生性交;
其次,双方的性交是建立在金钱和财产交换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以上两点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以换取财物的性行为才构成卖淫。回到本案,翁某虽给冯某转账,但冯某自始至终主观上并未达成与翁某发生性关系的共识,也从未收受过翁某的财物。因此,冯某的行为没有达到上述两个卖淫嫖娼的要件,肯定有些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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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句子:

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般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有加重情节。

根据《刑事案件量刑规则》,强奸妇女两次的,基准量刑在有期徒刑4年至7年之间确定。

但本案中,翁某在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下,可以根据上述《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减少基准量刑40%、25%、40%。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根据翁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危害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最后,希望这个案例能给一些幸运的人敲响警钟。即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尊重女性的意愿,不能有侥幸心理,以免造成被囚禁的严重后果。

你对这个案子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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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57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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