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记者卫诗
“我跑下楼,发现他躺在走廊的拐角处。他拿了两片硝酸甘油片,让他跟领导请假。他说最近有个案子很忙,他约了一个同事上午谈案子。”6月7日,雷艳(化名)回忆起与丈夫燕文(化名)的最后一面,后悔当时没有抱着他。
秦文是江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的队长。2020年12月11日上午,他和妻子分手,开车上班。9个小时后,医生宣布他死于恶性心律失常。他只有41岁。
据江陵县人社局介绍,秦文发病时间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发病地点也不在上班地点,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定人社局结论错误,要求重新认定,人社局提出上诉。我们在法庭上了解到,在转送医院抢救的救护车上,他还在和同事、工作对象联系。”雷岩表示,警察工作性质特殊,人社局的认定脱离实际。
秦文生前照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妻子:
我老公在上班的路上生病了,他在到达期间坚持抢救无效死亡
雷艳介绍,2020年12月11日上午8点,燕文像往常一样出门下楼,准备开车去单位和同事见面,详细讨论一起非法入境案件。在走廊的拐角处,他突然感到心绞痛。
2019年底,秦文在江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时,突发胸闷胸痛,被同事送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出院后一直随身携带相关药物。
此刻,他已经无法自己服药自救了。倒地前,他给正在家中度假的妻子打电话求助。
“我跑下楼,看见他躺在走廊的角落里,神志清醒。喂了两片硝酸甘油片半个小时,他就起来要上班了。”雷艳拉着丈夫让他给领导打电话请假,丈夫却说手头有急事,已经和同事约好了上午面试。面试结束后,她必须向领导汇报。
说完,秦文匆匆下楼,发动汽车出了小区。
法院调取视频资料发现,秦文于9时57分驾车进入江陵县人民医院,独自进入医院门诊区域,10时22分住院,13时23分出院,由救护车转往靖州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录显示,秦文于15点14分入院。7时27分,秦文因恶性心律失常和心源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雷岩介绍,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燕文从禁毒岗位调到出入境管理岗位。“只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被调走的。之前做过五六年禁毒工作,然后在基层派出所。他们都处于随时出门的状态,白天黑夜,甚至下班后。”
雷艳说,考虑到岗位调动,她可以稍微规律一点作息。其实她为了一个案子经常几天不在家,回家后随时被叫走。“他出事的时候41岁,孩子9岁。以前家里摆满了荣誉证书,外面挂着警服。出事后,我就没敢提他了。警服和证件收好,放回老家。我不敢让我的孩子看。”
秦文生前获此殊荣(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发病地点不是工作场所
2021年1月,雷艳向江陵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希望将秦文认定为工伤。
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秦文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
雷艳因此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秦文为工伤。
2021年10月,江陵县人民法院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认定秦文死亡。
判决书称,江陵县人社局认为,案发当日秦文应正常上班,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事故发生当天,秦文没有请假,也没有去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期间,单位没有给他安排工作任务。
判决书称,人社局认为,秦文在上班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他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而且,江陵县公安局认定秦文的死亡是“全天未能工作,初步确认死亡”,并非因公牺牲。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
江陵县公安局表示,该单位只是用人单位,无权认定秦文的工伤待遇。
秦文的多名同事、工作对象和救护医生出庭证明,秦文在出事前一段时间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在去医院和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做对接工作。
“死的前一天,他约了法制大队的大队长在出事当天见面,讨论走私案;他在救护车上联系了救助站的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他们之前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这两个警察证明,他在救护车上的时候,和这两个人有过电话交谈。”
雷艳说,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要外出办案,不能因为不在办公室就被发现不上班。这些证人可以证明秦文在生病期间仍然忙于工作。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未接通的电话不能证明其内容,证人称案发前一直在对接一个案件,只能证明案发前的情况;如果事发当天确实安排了对接工作,公安机关早就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承认这一事实。
秦文生前获此殊荣(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法院: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广义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当认定应当撤销
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概念,应取决于员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从事自己的工作。如果是这样,雇员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本案中的秦文是办案的一线民警。他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不应该局限于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他的“工作时间”应该广义理解。
其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地点和职位,而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秦文前一天还在处理手头的案件,还在通过电话或微信安排工作。他前一天没有请假,他和同事约好了第二天的工作,表示秦文第二天会正常上班。
法院认为,秦文在上班途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且其当天虽未进入工作场所,但其上班路线经过江陵县人民医院,不排除其因上班途中身体强烈不适而不得不临时前往医院。
“如果他先去职场再去医院,可能会错过治疗的黄金期。而他在医院治疗期间仍在接触手头的工作,仍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这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判决,这已经不是秦文第一次出事了。一年前,他在单位值班时突然生病。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他患了这种病。虽然他的健康状况在治疗后有所改善,但他的身体状况不再完全健康。这种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他本人必须时刻随身携带相关药物。秦文死于旧病复发,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引起的。不可否认,前后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7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江陵县公安局局长易伟,核实秦文的工作。电话挂了,短信也没人回。江陵县人社局副局长闫腊青在电话中说,他正在开会,稍后给记者答复。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