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管理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管理办法,第1张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新修订版

国定假日和纪念日办法(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2条所有公民的假期:

(1)过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的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的日期。

第五条27周年、30周年、抗战7周年、抗战胜利3周年、9·18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纪念日、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不放假。

第六条公民的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日,应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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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3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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