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残疾人就业补贴

东莞残疾人就业补贴,第1张

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2017修订版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获得救助;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救助。

未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精神疾病患者和白内障患者,可凭有效诊断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救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残疾人待遇。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助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扶助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并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社会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伤残津贴制度,残疾人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00元;

(二)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7至59岁完全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重度肢体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决定赡养人的残疾人进入养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四)对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非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非低保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给予全额补助;

(五)对有二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给予每年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残疾人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每人400元,由市康复医院组织实施;

(七)残疾人首次申领《残疾人证》,经指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一次性补助400元;

(八)为需要无障碍改造的肢体残疾、聋哑残、盲残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上述资金除第(六)项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余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援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每人每年1万元的政府补贴方式,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由市康复医院组织实施;

(二)对在定点医院接受白内障手术的白内障患者,其住院费用扣除社保支付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

(三)到指定精神病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重症监护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药品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费领取400元精神药品,服用精神药品必须检查的项目实行免费。费用经相关医疗机构登记、镇街(园区)残联核实、统一结算后,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

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审核后报解珍(园区)残联批准,送专门医院治疗。住院费用扣除社保缴纳后,由市、解珍(园区)财政共同承担;

(4)对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和矫形器、适配基本轮椅、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杖和助视器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适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东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0至15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基础人工耳蜗,给予适配费用一次性全额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对安装人工耳蜗6年以上的残疾儿童少年,更换语言处理器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对0至15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公办残疾人教育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免收教育康复服务费;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的0-6岁残疾儿童,政府给予脑瘫儿童每人每年3万元、自闭症儿童每人每年2.5万元、听力障碍、视力障碍、智力低下儿童每人每年2万元的资助。对在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和康复服务的7至15岁脑瘫和自闭症儿童,教育和康复服务补助每年不超过1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六)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服务。残疾人公共养老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免收住宿、护理等费用,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免收伙食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经评估,确定符合寄养条件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法由家人照顾,自愿或经监护人同意接受民办机构提供的集中寄养服务的,给予住宿、护理等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

第六条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对镇街(园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工作经费补助。30人以上的服务对象,标准补贴为每人每年10000元,用于业务培训和督导、日常办公、学生水电支出和伙食费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服务人员不足30人的,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在镇街(园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参加作业治疗的残疾人劳动补助从作业治疗产品收入中提取发放,具体提取比例和发放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对符合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一级、二级、三级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审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年度补助,用于人才培养和服务能力提升。

通过省级、二级、三级评估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7万元、3万元。

以上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援助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在公立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免收学费。学前康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期间,每人每月可获得350元生活费补助;

(二)对接受全日制中等(高中)教育、专科教育、两年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博士教育的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子女,分别一次性补助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

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或本科学历的残疾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元、2500元、3500元。

本项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凭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的入学证明或学校的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

以上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援助包括以下内容:

(1)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按照镇街(园区)持证残疾人数量和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补助镇街(园区)残联,统筹残疾人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人力资源部门、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就业推荐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购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成员,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镇(园)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提高标准,高出部分由镇(园)财政承担。每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每年工作经费不低于3万元,由乡镇、街道(园区)残疾人联合会统筹使用。所需资金由解珍(园区)财政承担;

(五)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残疾人创业援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予以照顾,按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并符合医疗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二)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

(三)对通过省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机构(基地,不含福利企业)给予场地、设备、无障碍改造补贴,国家级每年15万元,省级每年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分担或者市财政承担。残疾人参加训练、演出和比赛期间,残疾人所在学校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举办者应当给予补贴。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残疾人可以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或半价。对盲人、精神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严重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或半价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对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交警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市登记在册的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公交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所需补贴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共同承担。乘坐前,残疾人应当主动刷卡或者出示有效残疾证。

第十六条对符合本市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本市残疾人配偶及其子女属于农村或异地户口按规定申请迁入的,凭其《残疾人证》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残疾人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下一年度救助申请。镇街(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街道(园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批准救助的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或者社会公众对受助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园区)残联申请或者直接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残联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将受助人员名单报市残联。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资助申请程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停止享受各类救助: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

(三)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助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主动告知所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应当立即向解珍(园区)残疾人协会报告,残疾人协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停止发放补贴的决定。决定停止发放补贴的,应当将决定书送达救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自决定作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暂停发放补贴,并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实后作出停止发放补贴的决定。

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后,救助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助金。不主动退回补贴的,镇街(园区)残联应当及时追回。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残疾人给予帮助而不给予帮助,或者滥用职权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1倍以上(不含本数)1.5倍以下(含本数),家庭人均财产低于本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必须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分担比例如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一级镇(街道)的,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2:8;ⅱ类镇(街道),城镇(街道)分担比例为4:6;三类镇(街道),市、镇(街道)分担比例为6:4;四类镇(街道),城镇(街道)分担比例为8:2;城市和公园的分担比例是5:5。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对残疾人的扶助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65267.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3
下一篇 2022-08-1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