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南京市医保局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原文解释如下:
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者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平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工医保充分发挥民生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是市委市政府一直关注的重点民生制度。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7年和2000年。经过多年的调整完善,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水平稳步提高,医疗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基金运行稳定可持续。2015年、2016年,两项制度在全省率先实行市级统筹,实现了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有效提高了医保基金保障和抗风险能力,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感和幸福感。截至9月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96.22万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52.92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6%。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思路。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在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7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实施两险合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意见》。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在我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整合到位。随着两险合并的实施,我市基金的共济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综合管理效率将进一步提高,管理运行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
(一)统一参保登记,扩大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文件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我们将以两险合并为契机,深入推进我市保险扩面工作,全面筛查补缺,继续扩大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能力。两项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建立和核算,而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编制预算。基金可以“通”用,提高共济能力,更有利于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两个保险合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9%,生育保险费率为0.8%。合并后,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共计9.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350元/月缴费,不需要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加强生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通过两险合并,统一协议管理,统一支付目录,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位支付,进一步提高生殖医疗服务监管水平。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提高服务和监控水平。将原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纳入医保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等业务,降低经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事务性负担,让参保群众少跑腿、多省心。建立统一的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加强基金风险预警预测,确保基金安全稳定。
(5)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险合并不会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等政策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符合生育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确保系统的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基金的整合增强了基金的统筹和共济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生育保险运行的风险管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和生育政策调整、医疗价格综合改革等因素对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影响,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防止风险转移,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