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实施细则

印花税实施细则,第1张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印花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政策实施口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1)开具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贷款方式订立的贷款合同的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根据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的拍卖交易确认书。纳税人是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购买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信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具供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照章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情况:

1.应税凭证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2.应税凭证的主体为股权的,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物为动产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售动产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4.应税凭证的主体为服务的,其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服务。

(2)未签订买卖合同的,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确定买卖关系的,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企业之间签订的需求单等文件。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的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况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和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地产账簿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文书进行征收、收回或者补偿。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文件作为计划执行的凭证。

三。计税依据、纳税和退税的具体信息。

(一)同一份应税合同或者应税产权转让文件涉及两个以上纳税人,未列明各纳税人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不含已列明的增值税)。

(二)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让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且应税凭证所列金额未发生变化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三)纳税人对应税凭证所列增值税的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应税凭证所列增值税,重新确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的数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让证书》所列金额确定(不包括认购后未实际投入的股权所列部分)。

(五)应税凭证的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凭证签署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货物国内多式联运,在启运地统一结算整运费的,整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由启运地运费结算双方共同缴纳;运费以路程结算的,以路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当事人分别缴纳印花税。

(7)对未缴纳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书,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也不抵税。

(八)纳税人的印花税票,不得退税和抵税。

四。免税的具体情况

(1)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明确印花税减免优惠适用于特定纳税人外,所有已开具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二)享受免征印花税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纳入国家家庭农场目录体系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免征印花税的学校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慈善组织,其具体范围为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免征印花税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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