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江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什么时候执行,第1张

江苏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2022

[S2/]退休年龄

江苏女灵活就业人员55岁退休。

以下情况按女职工退休年龄执行(符合一):

①女性灵活就业被保险人和女性失业人员,她们以前是固定工人。

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并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③年满50周岁,职工在用人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

保险范围

参保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并规定继续保持港澳台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财政部的最新规定,放开了就业地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明确了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保险支付

明确了新职工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退休和转移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缴费的规定和缓缴政策。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在当年规定的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起始月份按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为当年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的上下限内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用人单位在被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被保险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生活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支付。

5.被保险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政策确定的延期缴费地点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并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缓缴地继续缴费;用人单位未延续就业保险的,本人参照缓缴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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