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从事网上拼车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载客汽车,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无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三)符合本市最新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4)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mm。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以及具有固态存储、无线传输和车内外图像监控的行驶记录装置。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电子运输证应设置在指定位置。
(八)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他未登记在其名下的网约车;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络拼车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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