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

贵阳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第1张

贵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贵阳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建[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建[2015]135号),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房发〔2015〕3号)、《贵州省关于发展异地贷款的指导意见》(黔房发〔2015〕7号),结合贵阳实际,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属于贵阳市或贵安新区户籍(即安顺市公安局平坝县分局马场派出所、高枫派出所、胡超派出所、思雅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务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清镇市局马鞍山派出所户籍)。以及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属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接购买自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异地贷款条件

第三条职工不能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户籍所在地为贵阳或贵安新区;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贵阳行政区域或申请人直接管辖的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3)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6期(含)或连续3期(含);

(七)符合法律规定和担保条件的采购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八)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九)符合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异地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异地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职工月工资基数×12×还款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存款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存款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最高贷款额度按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异地贷款期限不超过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借款人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条异地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异地贷款申请材料

第8条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信息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如有共同购房人,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补充资料)》;

(2)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个月内有效);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未婚或再婚声明;

(5)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当场填写);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账户证明;

(七)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信息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次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表、房地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现有商品房,已经纳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办理不动产个人证明的,提供现房出售登记表。

第五章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条异地贷款申请

(1)申请人持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管部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持《存款证明》和贵阳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一条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1)贵阳中心受委托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并报贵阳中心分中心及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及管理部贷款审批人员在异地贷款审批前,应电话向存款中心核实存款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在存单上注明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3)审批不通过的,受委托银行应通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存款凭证回执;通过审批的,按照贵阳中心贷款流程办理。异地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将存款凭证回执返还申请人。

(4)申请人将存款证明回执交存管中心。

第六章非现场还贷及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异地存款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异地贷款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与缴存中心协调,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可要求缴存中心按借款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异地贷款的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贵阳中心应当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归还所借住房公积金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购房人或其配偶(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及贵安新区直属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贵阳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建公积金字〔2016〕1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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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9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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