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1张

温州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

温州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早产7个月以下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终止妊娠后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4个月终止妊娠或者宫外孕施行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如果女工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死亡子女,进行剖宫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牵引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如国家调整产假期限,上述天数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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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65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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