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1张

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原文

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编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运规〔2019〕15号)。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车站、站台、列车车厢)的人员,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及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跨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利用专用轨道引导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布本规范。

第四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批准的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车票包括实体票卡、二维码等有效乘车凭证,主要是指运营单位出具的车票及其他允许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

国家、省、市对票务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现行购票金额退票。

第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售票规定:

(1)持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进出站应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使用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进出站时,乘车记录不完整的,按照补充乘车提醒及时处理;

(二)享受免费乘车和优惠票价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不得使用他人证件乘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应当购票并按照正常票价乘车;

(三)应当按照运营单位制定的售票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不得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逃票,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车票乘车,并协助运营单位检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每次乘坐从闸机入口到闸机出口的有效时限,根据网络允许的最长乘车里程、列车速度、乘客候车和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由运营单位在各车站具体公布。超过有效期限的,除当期行驶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加班车费,但营业中断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使用的车票不足支付车站实际票价的,应当补交票款;

(六)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逃票的,按照出站网络最高单程票价支付车费,无效车票扣除的金额不予计算。

第八条成年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者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他们通常应该按照超过他们的人数购买公共汽车的车票。身高1.3米以上但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免费乘坐公交车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特殊人群乘车要求)老年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人、突发疾病患者、残疾人、行动不便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在登乘城市轨道交通时,应当由至少一名健康成年人陪同,以确保上述乘客能够安全登乘城市轨道交通。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如老人、残疾人、残障人士等,在离开或无人陪伴下离开车站时,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相应的帮助。

第十条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涉嫌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应主动提前与工作人员沟通。

第十一条每位旅客可以随身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长、宽、高外形尺寸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另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坐轨道交通:

(一)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其长、宽、高外形尺寸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和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枪支、弹药、刀具和器械、爆炸物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事、警务、海关等部门的特殊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4)易污损、无包装、易碎或尖锐物品;

(五)活禽、宠物等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特殊动物和有识别标志、持有有效证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六)货运平板车、自行车(全包装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车(包括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无障碍用电动轮椅除外);

(七)除用于应急救援的工具外,其他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妨碍他人在站(车)内通行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

(八)国家规定或者相关行业标准禁止或者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其他物品。

安检人员一旦发现旅客携带上述物品,可以拒绝进站。涉嫌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得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区域或者设施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插座,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擅自移动、遮盖消防警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计量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区域、高架和地面区段、地下隧道或者车站控制室、设备室或者其他有禁止通行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损毁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自动扶梯、收费设备及其他设施;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体。,并使用手电筒、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六)追逐打闹、寻衅滋事、醉酒寻衅滋事、点燃明火的;

(七)非法拦截列车,阻碍正常运营,攀爬或者翻越围栏、栏杆、大门、机车、站台门等。;

(八)阻碍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强行上下车;

(九)穿着涉及邪恶、恐怖、色情、非法宗教宣传、违背公序良俗的服饰、徽章、用具、标志、标牌、标语;

(十)擅自张贴标语、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群聚集观看的活动;

(十一)发射含有违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者链接,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的;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在车站、楼梯、疏散通道等处停留。很长一段时间;

(13)用手触摸闸机门,通过闸机后在闸机通道内停留或来回走动;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不得在车站、出入口、通道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店、销售、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者散发宣传品的;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的;

(四)乞讨、卖艺、唱歌跳舞、捡垃圾或者进行兜售、叫卖等营销活动;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大声喧哗、演奏乐器或者使用电子设备等。;

(八)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化妆、打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恐慌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安全有序乘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倡在乘坐轨道交通时,为老、幼、病、残、孕妇、怀抱儿童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提供便利;

(二)患有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传染病的人员,以及裸体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3)在黄色安全线外按地面标志排队等候。禁止在站台边缘及黄色安全线内行走、坐下、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

(4)列车停稳后,应先下车后上车,注意列车与站台的空间隙;

(5)当关闭列车的警铃和车门、站台门的警示灯响起时,停止上下车;

(6)乘车时,不要扶着车门或靠着车门。上车后,尽量往车厢中间靠近,避免挡住车门;

(七)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尽快下车,不得在车厢内停留;

(八)带领儿童或携带大件行李通过闸机时,应先接儿童或儿童和行李通过闸机;

(九)在站内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在扶梯梯级警戒线内站稳、扶好扶手,不得打架、跳跃、奔跑、逆行或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十)在站内乘坐垂直电梯时,应当与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嬉戏、跳跃;

(十一)禁止在车站和列车内相互推搡,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撞伤;

(12)在车站、火车内行走时应时刻注意周围环境,不宜边走边看移动电子设备。

第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应急管理和疫情防控要求:

(1)注意车站、列车上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应急设施设备,熟悉其使用方法;在突发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安全门、灭火器、自动扶梯紧急停止键、紧急停止按钮、紧急呼叫装置等安全设施。提高自救能力;

(二)城市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调整列车运行方式等应急措施,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3)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紧急疏散时根据疏散指令尽快到达安全区域,以免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

(四)应积极配合运营单位依法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接受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

第十七条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作为志愿者,及时报告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旅客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证件和物品,在火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捡到他人物品时,应当及时交给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事先阅读本规范,自觉遵守与票务、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等相关的其他服务注意事项。由运营单位公布,并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范所称“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未明确的,按照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2年 XX XX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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