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减轻辽宁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困难,特制定以下办法。

1。减轻企业预付电费和运行用电负担

1。对电费有结余的电力用户,奖励预存电费,预存电费于每月6日自动结转或冲抵欠款。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买随用”的缴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选择协议不预付方式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电费。

4。对160千伏安及以下城乡低压小微企业,实行电报零上门、零审批、零投入的“三零”服务。针对沈阳、大连的小微企业,将“30”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了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支付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推进智能支付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支付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标准化电力传输的电费

6。送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以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电费由转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给所有最终用户。移交最终用户服务的供电费用由双方依法结算。送电主体应当及时向最终用户公布电价变动、电价构成和电价分配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电转费码。终端用户可以在线比较当月电价和当月主要转电用户的平均电价。如果存在涨价风险,系统会及时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收费的监督管理。违法加价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提前推迟降低燃气费

9。对有剩余气费的用户,奖励预存气费积分,预存气费积分每月6日自动结转气费或冲抵欠费。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不能按时缴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可延期缴纳不超过15天。

十一。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50%的燃气预付费金额,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付费(使用IC卡燃气表和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除外)。

12。取消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的接驳费、开通费,建筑区划红线内与燃气工程安装无关或已计入工程安装费用的施工验收接入环节费、开通费、开户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确保大企业及时向中小企业付款

十三。建立便捷畅通的中小企业支付投诉渠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线索进行审查处理。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解决无争议和有争议的欠款,实现动态清算。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及时付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应将逾期款项纳入内部考核、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范围。对数额较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和违规行为,国资部门要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企业保证金等资金回笼速度

十七。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过程中,将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捷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发放渠道,支持企业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提交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的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予以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规定返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业主预留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2%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承包人核实,无异议后,将保证金退还承包人。

20。工程竣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和银行保函原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十二。建立一站式诉讼退款机制,设立专门窗口集中结算一次性成功退款。除财务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退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退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政策执行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联动,凝聚力量,共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通过清查、立项、工程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强化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措施,帮助企业应对困难。有必要定期评估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负责所有措施的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提倡“免申请、免享受”。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对企业的“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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