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后未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办理延期停业登记,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加工材料:
(一)停业和复业报告(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收据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地点和时间:
处理周期:马上就办。
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注意: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的,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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