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1张

南宁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条件

提取条件:

一是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在市辖区工作生活(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完全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自用房屋结构,如住宅、商品房、写字楼、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二是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按规定在限额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款时限和限额 :

期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一年或几年支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应在结清后一年内提出提款申请,逾期贷款不予受理。

行: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款人的提款金额不得超过未提款期内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申请提取第三套房(及以上)的,提取金额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住房套数按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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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43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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